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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0/2022-163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22-08-22 发布日期 2022-10-28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枣人社发〔2022〕11号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 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枣人社发〔2022〕11号 有效性 有效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枣人社发〔2022〕1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乡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银行各区(市)支行,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国土住建局、行政审批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制度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二、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其他账户合并使用。工资保证金可以使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协议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见附件2)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见附件3)替代现金存储。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性质为独立、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期满后6个月。工程建设项目未完工保函(保证保险)到期的,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在保函(保证保险)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总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保证保险)或者延长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

三、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备案)开工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见附件4),由建设单位告知总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项目审批信息推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四、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或备案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到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金额确认单》(见附件5)。总包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见附件6)副本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正本提交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保存。具体实施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工资保证金现金缴纳凭证、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3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金额及相关材料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总包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含)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且施工总合同额在50亿元以上(含)的,自第三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数的认定以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数据为依据。符合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条件的,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审核表》(见附件7),总包单位按核定的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执行。

六、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有关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不欠薪承诺书》。

七、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后,在枣庄市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工资拖欠及制度落实情况应结合日常举报投诉、执法检查、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等渠道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各有关部门开展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优秀企业等评选结果可以作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参考依据。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八、符合差异化存储规定提高、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的,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审核表》(见附件8),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九、按照差异化存储规定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者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工资保证金减免待遇,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消差异化存储通知书》(附件9),通知总包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补足按规定比例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

十、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清偿的,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审核表》(见附件10),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见附件11,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经办银行或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一、已完工的项目申报返还工资保证金的,由总包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见附件12),并报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总包单位的无拖欠承诺应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门户网站或同级政府网站公示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总包单位可以向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正本的书面申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见附件13)。

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见附件14),或者《工资保证金不予返还(销户)确认书》(见附件15),书面通知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后,应当解除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监管,取消特殊标识,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者办理账户销户。

申请返还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正本的,参照前款工资保证金返还规定办理。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总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正本。

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正本的书面申请。

十二、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未提出返还申请的,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应当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十三、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的首月15日前,分别向总包单位和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上一季度的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对账单。

十四、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总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者同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五、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经办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相关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收到具体实施工资保证金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通知书》后,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未按照保函、保证保险约定承担担保(保险)责任的;

(二)擅自挪用被保证人工资保证金的;

(三)违反《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与开立单位核实账户性质,未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或者未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导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被不当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按监管要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六、具体实施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工资保证金管理能力建设,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十七、以上贯彻落实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保证保险

4.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比例、金额确认单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审核表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审核表

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消差异化存储通知书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审核表

1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1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13.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

14.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15.工资保证金不予返还(销户)确认书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枣庄市城乡水务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

枣庄银保监分局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文件文字版:

枣人社发〔2022〕11号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