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00/2022-1929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成文日期 | 2022-09-19 | 发布日期 | 2022-09-19 |
| 发文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2022-2030年)》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枣卫发〔2022〕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司法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
(2022-2030年)的通知》
枣卫发〔2022〕4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2022-2030年)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2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丙型肝炎(以下简称丙肝)防治工作,不断降低丙肝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枣庄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2022-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司法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9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枣庄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2022-2030年)
丙型肝炎(以下简称丙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是我省重点关注的重大疾病和传染病之一。为贯彻落实省卫健委等9部门印发的《山东省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2-2030年)》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我市丙肝防治工作,降低丙肝流行水平,推进健康枣庄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府、部门、社会、个人“四方责任”,坚持依法科学防治、预防为主、医防融合,注重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并举,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完善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全面落实丙肝综合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巩固当前防治成果,最大限度遏制新发感染,有效发现和治愈患者,显著减少丙肝导致的肝癌和肝硬化死亡,切实减轻疾病负担,推进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确保完成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各项目标。具体目标如下:
2022年,各区(市)建立完善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机制,以区(市)为单位至少有1家承担丙肝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各级疾控机构100%具备丙肝抗体和核酸检测能力,全市临床用血丙肝病毒核酸检测率达100%,医疗机构安全注射比例达100%,注射吸毒人群干预措施覆盖比例达80%以上。
到2025年,在保持2022年各项工作指标的基础上,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较2020年提高10%,新报告抗体阳性者的核酸检测率达90%以上,新报告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率达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患者的临床治愈率达95%以上,专业人员接受丙肝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90%以上,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到2030年,在保持2025年各项工作指标的基础上,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较2020年提高20%,新报告抗体阳性者的核酸检测率达95%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率达80%以上,专业人员接受丙肝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10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1.针对性提高公众防治意识。各区(市)、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发有针对性的丙肝防治宣传教育材料,针对大众人群,广泛宣传丙肝可防可治等核心信息,引导公众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健康理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对丙肝的恐惧和对患者的歧视。针对重点人群,根据人群特点以减少易感染丙肝危险行为和主动检测等为宣传重点,提高自我防范、主动检测意识,减少新发感染。针对患者,以早诊早治、科学规范治疗为宣传重点,宣传丙肝抗病毒治疗效果和医保政策等内容,提高积极规范治疗意识和治疗依从性。
2.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丙肝防治宣传教育,坚持经常性与集中性宣传教育相结合,坚持与艾滋病等其他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预防宣传相结合,结合每年“世界肝炎日”“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中央转移支付重大传染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通过入户发放宣传材料及面对面宣讲等方式,开展常态化、广泛化宣传教育,引导大众关注丙肝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促进重点人群主动检测,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丙肝防治和关心关爱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综合干预,阻断疾病传播。
3.强化重点人群综合干预。各区(市)要在易感染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等重点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开展检测咨询及健康教育等综合干预。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艾滋病、性病和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将丙肝防治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内容,落实注射吸毒人群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美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
4.强化院内感染防控。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有效落实各项院内感染控制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院内感染预防控制措施和职业暴露防护意识,切实落实预防医源性传播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严格防控血液透析、口腔诊疗及有创和侵入性诊疗等重点科室医源性传播,严格消毒医疗器械,严格规范注射、静脉输液、侵入性诊疗等医疗行为,严格管理医疗废物,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自查工作。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
5.强化血液安全。血站要进一步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在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工作。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献血者比例。继续巩固临床用血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全覆盖成果,加强质量控制,降低窗口期对血液安全的影响。
6.强化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要重点加强对聚集性疫情、新报告急性丙肝病例和5岁以下儿童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分析感染原因并采取措施,有效遏制传播风险。
(三)加大检测力度,提高检测发现率。
7.实施医疗机构“应检尽检”策略。医疗机构参照《丙型病毒性肝炎筛查及管理(WS/T453-2014)》标准,对准备接受手术、输血、内镜检查、血液透析等特殊或侵入性医疗操作人群,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有静脉药瘾史者、既往有偿供浆者、多性伴或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丙肝病毒感染高风险人群,及时开展丙肝抗体检测。
8.实施重点人群“应检尽检”策略。根据知情自愿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求询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丙肝患者配偶或性伴的丙肝抗体检测。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高风险人群的丙肝抗体检测工作。
9.实施大众人群“愿检尽检”策略。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探索动员40岁以上人群进行检测,鼓励将丙肝抗体检测纳入健康体检、婚前医学检查。
10.实施抗体阳性者“核酸检测全覆盖”策略。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测发现的抗体阳性者要及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具备核酸检测条件的,要及时将抗体阳性者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动员既往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的丙肝病例进行核酸检测。鼓励同级医疗卫生机构互认丙肝抗体和核酸检测结果。
(四)加强转介和规范治疗,提高治疗覆盖率和治愈率。
11.建立定点医疗服务模式。建立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机构协同参与的转诊工作机制和归口管理流程。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明确辖区内承担丙肝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公布。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统筹相关业务科室具体实施。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非专门科室及时将新报告的丙肝病例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诊疗。疾控机构指导和督促非定点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丙肝病例转介等工作。
12.动员患者“应治尽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丙肝临床路径和行业标准,对丙肝确诊患者进行必要的基因型检测和辅助检查,动员符合治疗条件的患者接受规范抗病毒治疗。
13.规范诊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治疗前评估,确定治疗方案,科学规范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提供医学随访等服务,加强用药指导和病情监测,从丙肝患者人群的特殊性和治疗后病情转归两方面做好丙肝抗病毒治疗工作。以早诊早治、科学规范治疗为重点,为丙肝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临床治愈率。有条件的可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
14.强化既往病例回访与转介。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现住址在本辖区的丙肝病例开展回访摸底,登记其丙肝抗体、核酸检测情况及既往治疗史、治疗方案等,筛选出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和开展抗病毒治疗的病例,并提供相关检测和治疗转介服务。
(五)落实医保政策,提高诊疗可负担性。
15.推动医保谈判药品政策落地。各区(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的配备与使用,不得以此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
16.减轻患者诊疗经济负担。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加强协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按规定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加强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以及慈善帮扶之间的衔接,做好丙肝患者的医疗保障和生活救助,合力防范致贫返贫风险。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医保结算流程,最大限度方便患者,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
(六)加强药品供给,提高治疗可及性。
17.配备抗病毒治疗药品。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配备、合理使用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药品合理、规范使用。
18.推动建立药品“双通道”机制。各区(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推进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支持患者持外配处方在相应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购药,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
19.加强药品可持续供应。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继续推动将符合条件的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纳入药品优先审批通道,加快新药注册审批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企业及时组织生产,保障药品可持续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七)加强信息管理,提高监测评估科学性。
20.提高疫情报告质量。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规范报告疫情,根据《丙型肝炎诊断(WS213-2018)》标准正确分类和报告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疾控机构及时完成报告病例的审核,定期对疫情数据进行质量核查并通报核查结果。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对疫情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规范信息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在全国丙肝防治信息系统中报告丙肝患者发病情况和做出明确转归诊断的患者转归相关信息,各级疾控机构负责信息汇总、分析报告,实现病例报告和疾病转归信息的闭环管理。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严格落实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
22.加强数据分析与利用。疾控机构要利用全民健康信息化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死因监测、艾滋病和丙肝哨点监测等数据,结合个案流行病学调查、专题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掌握本地丙肝疫情现状、流行危险因素、人群感染状况与特征、疾病转归和死亡等情况,科学研判丙肝流行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
23.建立和完善丙肝聚集性疫情预警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加强聚集性丙肝疫情监测和预警,积极稳妥做好现场调查、应急处置和宣传引导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作为市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在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设立市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办公室,联系省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实施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成立多部门、多领域专家参与的市级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专家组,指导各区(市)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支持破解防治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秘书处,协助行动办公室开展工作,联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各区(市)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职责,督促落实重点任务,合理使用各渠道资金,根据实际可参照设立本地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区(市)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丙肝抗体、核酸、基因分型检测服务(含第三方检测),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疾控机构具备开展丙肝抗体及核酸检测能力。加强专业队伍能力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源,每年至少开展1次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培训,提高临床诊疗、实验室检测、综合防治、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等能力。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各区(市)各相关部门支持和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丙肝防治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宣传教育、重点人群综合干预等工作,为丙肝患者及其家属等有需求人员提供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卫生健康、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加强经费、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鼓励丙肝病例较多的重点区(市),探索开展丙肝综合防控“微消除”试点工作,到2025年探索出“微消除”工作模式,提前完成2030年工作目标,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将工作经验在全市推广。
(四)强化科学研究和对外合作。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支持开展丙肝防治新型预防与治疗技术策略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和吸纳外地市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加强防治技术和学术交流。
(五)强化督促落实。各区(市)各要强化日常评估,督促落实重点任务,确保如期完成行动目标。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中期和终期评估分别于2025年和2030年开展。
文件文字版:
枣卫发〔2022〕4号 枣庄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2022-2030年).docx文件PDF版:
枣卫发〔2022〕4号枣庄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2022-2030年).PDF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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