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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0/2023-12714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制生育_妇女儿童工作_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4-06 发布日期 2023-04-06
发文机关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编号
标 题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枣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枣卫字〔2023〕3号 有效性 有效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

枣卫字〔2023〕3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教体局,市妇幼保健院:

现将《枣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李冉冉        联系电话:3330556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教育局

2023年4月6日


枣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枣庄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枣卫妇社发〔201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实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提高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强化托幼机构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托幼机构提升自身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二、工作目标

从2023年至2025年,全市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托幼机构达到100%。

三、适用范围

全市注册的托幼机构均适用本方案。

1.已开办园所按照《枣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评估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估。

2.新开办的园所在取得“卫生评价合格证”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量化评估。

四、管理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各区(市)卫生健康局、教体局负责统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量化评估工作,各区(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及业务指导。在评定等级满三年后,托幼机构可创造条件申请上一等级评估。

实施期间,各区(市)妇幼保健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辖区内新评估托幼机构名单报同级卫生健康局和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备案。

五、实施措施

(一)等级确定

根据《枣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评估标准》进行评分审核,确定等级。评价实行百分制,得分在90分以上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等级为5A级;得分在81—90分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等级为4A级;得分在71—80分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等级为3A级;得分在71分以下的责令立即关闭,限期整改,由托幼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合格后方可营业。托幼机构内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或因空气质量、水质、食品、设施等受到污染,导致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予以撤销等级,三年内不予评级。

(二)督导检查

1.枣庄市卫健委、枣庄市教育局将组织专家组不定期抽查,督促各区(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评估工作进度和质量,督查情况与年度综合考核挂钩。

2.各区(市)妇幼保健机构依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等级评估结果实施动态管理,业务指导频次根据量化评价结果确定,对5A级托幼机构1次/年、4A级托幼机构2次/年、3A级托幼机构4次/年落实指导工作。同时对所有评定的托幼机构每三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进行等级界定。

3.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将对每年上报的新创建托幼机构名单进行抽查。

(三)信息公示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向托幼机构发放《枣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等级》标识,张贴在托幼机构显著位置,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未取得《枣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等级》的托幼园所,视为非法办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关闭停业。

(四)工作进度

1.2023年3月,召开全市实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工作培训动员会。

2.2023年4-6月,各托幼机构按照分级管理评估标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开展自查。

3.2023年7月-12月,完成首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量化分级评审。

4.2024年至2025年逐步推进,2025年底完成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量化分级评审。

六、保障措施

(一)各区(市)要根据本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际情况,建立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设立领导小组及评估专家组,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人,制定工作时间表,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目标。

(二)各区(市)应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工作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同步推进,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强化典型引路,注重总结提高,通过网络、工作例会等方式,通报分级管理评估进展,及时交流卫生保健管理先进做法;

(三)各区(市)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日常督导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到位。同时要对评定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卫生保健工作落实不力,发生导致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予以撤销等级,三年内不予评级。

附件:枣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评估标准





文件文字版:

枣卫字〔2023〕3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doc

文件PDF版:

枣卫字〔2023〕3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