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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0/2023-13232 主题分类 公安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布日期 2023-05-10
发文机关 市公安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枣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枣公通〔2023〕18号 有效性 有效

枣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枣公通〔202318


各分(市)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枣庄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公安局
2023年5月10日


枣庄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职责分工

(一)市局指挥中心民生警务处作为市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登记、转办分送、业务协调、答复材料的发送及资料归档。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的局直单位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负责起草相应的答复意见,检查是否涉密、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申请内容是否明确。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登记

指挥中心民生警务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面提交、邮政寄送、政府网站、其他方式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指挥中心秘书机要处、督察审计支队等信件接收单位收到依申请公开信件后,应及时转交给民生警务处并做好交接记录。民生警务处对依申请公开信件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提供形式等)、内容描述准确(文件名称、文号、项目名称、审批时间等)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有效申请,给予登记受理。

(二)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民生警务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公安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公安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期限计算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公安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民生警务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市政府、市公安局对外公布的互联网【依申请公开】渠道或者信息公开机构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公安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转办分送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后,民生警务处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承办单位办理,并做好交接记录。申请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按所涉主要业务明确一个主办单位,其余为协办单位。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公安机关不予公开。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六)承办答复

承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在第一时间办理,起草初步的答复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民生警务处,电子版一并报送。承办单位应在接到转办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果情况特殊可延长至10日)内予以答复。

(七)法制审核

答复意见应当由法制支队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呈报局领导作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疑难事项,民生警务处、法制支队和承办单位等应当集体讨论,提出集体讨论建议,分别呈报各分管局领导签署,并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八)回复公开

承办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办理。民生警务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统一回复工作,根据意见拟写答复书,呈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局领导审批,并于2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回复。

(九)送达

1.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2.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民生警务处负责上传加盖公章的答复书扫描件。   3.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并电话通知到申请人。

(十)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电话通知说明;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2.存档方式

民生警务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复议诉讼

(一)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承办责任主体。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按照“管业务就要管公开”的要求,明确承办单位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责任主体,负责原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法制支队负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行政案件,根据具体事项确定案件承办责任主体。

(二)推动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枣庄市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原则上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局领导出庭应诉,具有下列情形的:

1.被诉行政行为责任主体明确的案件,应由被诉事项的承办单位报请业务分管局领导出庭应诉。

2.被诉行政行为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案件,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局领导出庭应诉。

3.被诉行政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由主要被诉事项的承办单位报请业务分管局领导出庭应诉;无法区分主次的,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局领导出庭应诉。

(三)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责任主体单位与法制支队共同派员参与诉讼程序,诉讼代理人中至少要有一人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责任主体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要求,牵头做好举证、质证、答辩等出庭应诉工作。法制支队在庭审前协助责任主体单位做好出庭应诉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共同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在庭前化解,做到“应诉不应付”。

四、其它要求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制度。市局各单位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审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法规执行。

(三)准确把握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答复时间节点。依申请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答复期限应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由民生警务处协同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做好公开与监管的结合。承办单位在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时,对行政管理、行政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履职尽责,该整改的尽快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视情告知申请人,做到了“公开”与“监管”有机结合,切实提升执法质效。

各分(市)局、交警支队等独立应诉主体单位参照本规范执行。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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