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00/2024-00038 | 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 |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 发文机关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枣退役军人发〔2023〕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枣庄高新区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3〕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800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对我市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及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50%。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8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30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对我市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及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50%。
四、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对我市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及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50%。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对我市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及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50%。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对我市补助80%,其余部分由区(市)解决。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九、此次调整标准由中央、省财政核拨资金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区(市)及枣庄高新区组织、退役军人、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级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
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标准表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3日
文件文字版:
枣退役军人发【2023】+11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枣退役军人发【2023】+11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pdf文件附件: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doc 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doc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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