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00/2026-00337 | 主题分类 | 民政_扶贫_救灾_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6-04-15 | 发布日期 | 2026-04-15 |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枣民函〔2026〕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的通知
枣民函〔2026〕12号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和《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132号政府令),特制定《枣庄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5日
枣庄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和《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132号政府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区(市)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审核(复审)、确认、发放、管理等工作;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审核(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村(社区)负责配合做好符合条件老年人的信息排查、收集等工作。
第二章 发放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凡年满8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高龄老年人的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
第五条 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年满90周岁、未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市)、镇(街道)三级负担。
第六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每增加1岁,补助资金每月增加1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市)三级负担。
第七条 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市级承担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市)。各区(市)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高龄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依申请按月发放,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身份信息和金融账户信息。老年人无金融账户的,应提供其配偶或子女等监护人金融账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受理人做好备案登记。
第九条 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市)民政部门。区(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户籍在我市所属区(市)内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向新转入区(市)提出申请,原属区(市)自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户籍由我市迁出至外地市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第十一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无法取得联系或被宣布失踪的,次月起暂停发放高龄津贴。重新取得联系或撤销失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的高龄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市)民政部门应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或增发手续。同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做好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公示。
第十三条 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强化运行监控,加强资金使用和发放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延时发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要立即停止发放津贴,并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全社会特别是老年人宣传高龄津贴发放规定及办理流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制定本规范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4月1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枣庄市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的通知》(枣财社〔2012〕16号)同时废止。
文件文字版:
枣庄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doc文件PDF版:
枣庄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pdf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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