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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0/2026-0034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26-03-10 发布日期 2026-03-10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关于在枣庄市管辖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枣农畜渔字〔2026〕2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在枣庄市管辖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枣农畜渔字〔2026〕2号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峄城区畜牧渔业事业发展中心:

为保障全市生态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管辖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渔期

3月10日至6月30日。

二、禁渔区域

(一)韩庄运河枣庄段、京杭大运河台儿庄段黄颡鱼自然保护区、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滕州区域

韩庄运河枣庄段(起点为峄城区古邵镇八里沟村、迄点为台儿庄区邳庄镇陶沟河口)和京杭大运河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峄城区、台儿庄区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实施禁渔期制度。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滕州区域由滕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实行禁渔期管理。

(二)其他水域

枣庄市其他水域的禁渔期管理,按照管理权限,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确定后的禁渔期管理制度报市局备案。

(三)相关要求

1.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因科研调查或驯养繁殖等活动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对纳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水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禁止涉渔行为

(一)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二)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活动。

(三)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

(四)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五)禁止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扎巢取卵、饲养家禽、挖沙采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区(市)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市)、有关镇(街)落实、群众参与的禁渔工作体系。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效组织开展休禁渔专项执法行动。同时,要发挥环保志愿者、周边群众护渔优势,探索建立协助巡护机制,切实维护禁渔工作良好局面。

(二)强化宣传。各区(市)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微信、自媒体等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禁渔期制度政策措施。要将农(水)产品市场、鱼类餐饮店、禁渔区周边村庄等重点场所作为宣传重点,提升禁渔期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形成家喻户晓、人人遵守、全民支持、公开透明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执法。各区(市)要明确执法监管责任,保障执法队伍和人员,加强执法装备配备,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禁渔期间,严厉打击违反禁渔规定从事捕捞、运输、经营野生鱼类行为;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对收到、 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查处;对带头违反禁渔期制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和涉黑涉恶违法捕捞行为, 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提高渔政执法威慑力。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组织禁渔期执法检查和督导。

各区(市)要及时报送禁渔期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禁渔期工作具体联络人,于3月10日前将名单报送市局。禁渔期结束后10日内,将禁渔期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及禁渔期管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

联系人:王湘懿    倪跃跃        

联系电话:0632-5759757    8269099

邮箱:zzxyk530@126.com   zznyzhzf@126.com


附件:1.2026年禁渔期管理工作联络员表

              2.2026年禁渔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0日


文件文字版:

关于在枣庄市管辖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关于在枣庄市管辖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知.pdf

文件附件:

关于在枣庄市管辖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知(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