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0/2023-15782 | 主题分类 | 政府直属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
发文机关 | 台儿庄古城管委会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枣古城管字〔2023〕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ZZCR-2023-0560001
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台儿庄古城店铺装修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枣古城管字〔2023〕11号
各部室、单位:
《台儿庄古城店铺装修验收管理规定》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台儿庄古城店铺装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台儿庄古城店铺装修验收的管理,依据《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枣庄市实施<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店铺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店铺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台儿庄古城从事店铺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台儿庄古城店铺装修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实施,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店铺装修方案应当根据经营业态,融入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民俗文化理念,确定文化主题,体现文化特色。
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对文化主题进行展示,文化主题元素要贯穿各个区域,文化展示应采用实物图片、场景复原及高科技手法,或多种表现形式相结合。
第六条 店铺装修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材料。
墙面、顶棚装修材料应减少厚重木板材料贴敷,保持建筑原有特色。
地面铺设应采用传统的木板条、青砖、仿古地砖等材料,禁止使用水泥砂浆地面。
第七条 店铺装修提倡“轻装修、重装饰”理念,装修装饰应与主题文化相统一,增强空间布局的艺术性。
店铺内的桌椅、器物、饰品等应与整体的装修风格相融合,提倡使用原实木、天然材料以及实物老件。
第八条 店内设施、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所在区域建筑整体风貌、氛围相协调。
店铺室内建筑制作要与装修风格协调一致,应采用复古色或原木色。
店铺确需增加室内封闭门窗的,应与外立面木制门窗色调相一致。
第九条 传统业态的店铺牌匾、招幌和楹联设计风格应采用复古元素,采用实木制作,尺寸大小与门头相符。牌匾尺寸以房间面宽二分之一为宜,最长不超过两米;圆柱楹联应采用抱柱楹联方式制作,字体由书法家题写。
一般业态的店铺牌匾、招幌和楹联设计应根据经营内容,参照传统匾额楹联制作,搭配相应招幌、灯笼,与街区风貌相协调。
酒吧、游艺等现代气息浓厚的业态牌匾、招幌设计要彰显个性,突出时代感。
第十条 店铺室内装修布局应与业态使用性质相符,功能分区合理,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客栈类装修应布局有序,大堂、客房、走廊等空间规划合理,在色调搭配、装修材质等方面应融合人性化、舒适性、环保性、自然性等理念,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对文化主题进行展示,使文化展示元素成为客栈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餐饮类装修设计应与经营特色相融合,充分利用前厅、包间、走廊等空间展示文化主题。
厨房、餐区等功能空间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装修装饰,设置隔油、排污、排烟、消音设施,避免对景区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 酒吧(茶社、咖啡)类装修应融入休闲舒适理念,文化主题特色突出,充分体现业态的个性化、差异化。
装修应安装噪音隔离系统。
第十四条 零售类店铺设计装修要突出品牌特色,商品陈列简洁大方、精致典雅,体现形式感。利用店铺空间展示商品主题文化。
第十五条 展馆、庙宇类场所的文化展示应凸显国家级、专题型、大众化、参与性原则,以小见大,小题深做,展示内容和陈展形式相统一。
展馆布局应与景区游线设计相结合,便于游人参观游览。
第十六条 店铺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风、排烟等设施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做好隐蔽。室外管道敷设不得损毁建筑外立面、绿化植被、石板地面。
空调外机、油烟机等外挂设备应在隐蔽处安装,噪音比较大的机组应采取消音措施,用复古木格栅遮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店铺装修工程施工,应悬挂或摆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围挡作业,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围挡应规范、整洁。
明确施工时间,处理好施工与周边环境的关系,不得因施工对游客及周边业主造成影响。
装修施工应在围挡范围内进行,建筑材料、垃圾堆放不得占用景区公共区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
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禁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景区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条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店铺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台儿庄古城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损毁其房屋外立面以及砖雕、石雕、木雕;
(二)擅自拆改围墙、连廊、门窗,扩大门洞口尺寸、破坏承重墙及楼梯结构;
(三)在建筑外立面擅自使用铝合金、塑料瓦、塑料雨棚等现代建筑材料;
(四)随意使用喷绘、写真等形式展示主题文化;
(五)损毁、破坏景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
(六)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店铺装修的,应当经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初步核查后,向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报送店铺装修方案。
第二十条 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店铺装修专题评审会对提交的店铺装修方案进行评审,在业态的规划布局、文化主题和装修装饰等方面给予服务指导,并出具评审意见。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进行店铺装修。
第二十一条 在店铺装修期间,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到装修施工现场给予服务指导,对照设计效果图、施工图纸等设计施工文件进行实地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第二十二条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店铺装修竣工后,应当及时向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验收工作小组组织验收。
对于重大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审查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后再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店铺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协助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做好店铺装修验收工作,全程参与店铺装修方案评审、装修指导服务和装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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