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0/2024-02019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成文日期 | 2024-12-02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发文机关 | 市公安局 | 统一编号 | ZZCR-2024-0430001 |
标 题 | 枣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枣公通〔2024〕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ZZCR-2024-0430001
枣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枣公通〔2024〕30号
各分(市)局,市局各单位:
为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年”活动,市局编制了《枣庄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行使的重要执法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予以细化而形成的裁量细则。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学好用好《基准》,是公安机关深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举措。
二、认真做好《基准》试行工作。《基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紧密结合法治公安建设部署要求和公安行政执法实际,依据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山东省交通违法代码表》、2020年以后新出台部分法律法规,对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暂未明确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补充制定裁量标准430个。全市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依法适用《基准》,对违法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要坚持合理适用《基准》,准确把握尺度,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的发生。要坚持公平公正适用《基准》,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
三、切实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违纪违法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调研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解决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局法制支队。
本《基准》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枣庄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枣庄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法律名称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标准 |
备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1 |
卖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情形: |
Z |
2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①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 ②非法种植罂粟不足5株; 3.非法种植罂粟21株以上不满50株,处5日以下拘留; 4.非法种植罂粟50株以上500株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500株以上5000株以下,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
3 |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4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5 |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6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7 |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8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Z | |
9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10 |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11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12 |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13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14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15 |
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二)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行为人系初次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16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1.行为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
Z | |
17 |
违法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1.行为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
Z | |
18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1.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改正。 |
Z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19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20 |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初次以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且无危害后果的,处警告。 |
Z | |
21 |
虐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初次要求处理,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处警告 |
Z | |
22 |
遗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 |
Z | |
23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24 |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25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初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26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27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28 |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29 |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30 |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31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
Z | |
32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33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34 |
提供虚假证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35 |
谎报案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36 |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37 |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38 |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
39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Z | |
40 |
偷越国(边)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初次偷越国(边)境,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41 |
拉客招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初次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42 |
传播淫秽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
Z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43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44 |
组织淫秽表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组织淫秽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45 |
进行淫秽表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进行淫秽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46 |
参与聚众淫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47 |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明知他人从事淫秽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48 |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Z | |
49 |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50 |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
Z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51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52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施行 |
53 |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54 |
冒用证件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
1.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
55 |
逃避边防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
1.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施行 |
56 |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1.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57 |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Z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施行 |
58 |
骗取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实施该违法行为,未获得护照的,处二千元罚款。 |
Z |
59 |
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1.为他人提供一本伪造、变造的护照, 或者出售一本护照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 安机关收缴; |
Z | |
60 |
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1.为他人提供一本伪造、变造的护照, 或者出售一本护照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 安机关收缴; |
Z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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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未经批准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②携带枪支、弹药出境,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的,没收枪支、弹药,并处罚款。 ③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出境,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但未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处罚款,补办登记手续后放行。 ①携带枪支、弹药入境,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又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没收枪支、弹药,并处罚款。 ②携带枪支、弹药出境,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又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没收枪支、弹药,并处罚款。 |
Z |
62 |
未经批准登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
1.尚未离开船舶所在港区,主动返回的,给予警告。 |
Z | |
63 |
未按规定登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
1.尚未离开船舶所在港区,主动返回的,给予警告。 |
Z | |
64 |
交通运输工具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未按规定报告、驶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
Z | |
5.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7月1日施行。 注:第30条不再适用,有关违法行为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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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66 |
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 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
1.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一份(次)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①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二份(次)的; ②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以行贿等手段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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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3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
Z | |
5.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7月1日施行。 注:第30条不再适用,有关违法行为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第2项。 |
68 |
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6条和第34条。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1.未办理暂住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处以警告; |
Z |
69 |
台湾居民非法居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8条和第35条。 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
1.超过旅行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
Z | |
6.《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25日施行 注:第26条不再适用,有关违法行为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第2项。 |
70 |
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一份(次)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71 |
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3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一份(次)的,处以警告; ②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以行贿等手段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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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施行 |
72 |
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2条和第32条第2款。 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
Z |
8.《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5月1日施行 |
73 |
未准确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 |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第7条第1款和第2款。第七条: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航空公司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不超过十人的,处一万元罚款;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超过十人的,每多错报一人,增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对航空公司的单个航班同时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
1.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
Z |
74 |
延迟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 |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第7条第1款和第3款。第七条: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航空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预报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航空公司的单个航班同时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
1.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
Z | |
9.《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施行 |
75 |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出入边境管理区,且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 |
Z |
9.《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施行 |
76 |
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出入边境管理区,且配合检查的,处警告。 |
Z |
77 |
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向他人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持证人无出入边境管理区记录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
Z | |
10.《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施行 |
78 |
未携带有效证件出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其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Z |
79 |
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1.出海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满三十日,船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未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警告。 |
Z | |
80 |
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 1.行为人系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
Z | |
81 |
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作业、住宿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 1.行为人系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
Z | |
10.《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施行 |
82 |
未申领有效证件擅自出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Z |
83 |
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 |
1.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Z | |
84 |
拒不编刷船名、船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
1.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Z | |
85 |
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
1.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Z | |
86 |
悬挂活动船牌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
1.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Z | |
10.《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施行 |
87 |
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
1.行为人系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Z |
88 |
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并经要求驶离,及时驶离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
Z | |
89 |
擅自搭靠境外船舶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
1.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对船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
Z | |
90 |
被迫搭靠境外船舶不及时报告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
1.超过二十四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罚款。 ①超过二十四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一年之内受过一次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②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①一年之内受过二次及以上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②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一年之内受过一次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
Z | |
10.《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施行 |
91 |
擅自在非指定港口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
1.违法规定擅自上下人员三人(次)以下的,或者违反规定装卸货物或者物品两件以下的,对船舶责任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的; ②造成船舶等运输工作延误的; ③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三人(次)以上六人(次)以下,或者装卸互动无或者物品两件以上四件以下的; ④再次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①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六人(次)以上,或者装卸货物或者物品四件以上的; ②违反规定擅自上下具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人员的; ③违反规定装卸违禁物品、国家秘密文件的; ④因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⑤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Z |
92 |
携带、隐匿、留用、擅自处理违禁物品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
1.非法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海上漂浮的违禁物品的,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罚款; |
Z | |
93 |
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
Z | |
10.《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施行 |
94 |
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物品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
1.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①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价值超过三万元的; ②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受过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③为获取非法利益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的。 |
Z |
95 |
“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
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
Z | |
11.《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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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骗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
Z |
97 |
涂改、转让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或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
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的罚款 |
Z | |
98 |
未在指定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的;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罚款; |
Z | |
99 |
大陆劳务人员携带违禁物品、国家机密资料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
1.携带违禁物品的,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罚款; |
Z | |
11.《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3月1日施行 |
100 |
擅自启用电台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改正; |
Z |
101 |
台湾渔船播放非法广播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改正; |
Z | |
102 |
台湾渔船悬挂、显示非法标志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改正; |
Z | |
103 |
台湾渔船从事有损两岸关系其他活动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改正; |
Z | |
104 |
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105 |
台湾居民擅自上岸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11.《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3月1日施行 |
106 |
涂改、转让台湾居民登陆证件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107 |
登陆人员未按规定返回、活动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108 |
传播、散发非法物品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 |
传播、散发非法物品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Z | |
109 |
台湾居民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携带违禁物品上岸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110 |
体罚、殴打台湾渔船大陆劳务人员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 |
1.体罚大陆劳务人员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11.《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3月1日施行 |
111 |
扰乱台湾渔船停泊点管理秩序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112 |
未按规定办理台湾渔船进出港手续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Z | |
113 |
台湾渔船擅自搭靠其他船舶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Z | |
114 |
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罚款; |
Z | |
115 |
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境外登陆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罚款; |
Z | |
11.《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3月1日施行 |
116 |
台湾渔船未经检查擅自离港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边防部门检查擅自离港的; |
1.未经边防部门检查擅自离港,初次违反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罚款; |
Z |
117 |
台湾渔船无故滞留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罚款。 |
Z | |
118 |
台湾渔船未在指定地点停泊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台湾渔船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在指定的停泊点、避风点停泊的,对其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台湾渔船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在指定的停泊点、避风点停泊的,对其船长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罚款。 |
Z |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
119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和第59条第2款。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①拒不改正的; |
Z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
120 |
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和第60条第2项。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Z |
121 |
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6条和第62条。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Z |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
122 |
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6条和第62条。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Z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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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2条第3款、第41条至第43条和第64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Z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
124 |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8条第2款和第68条第2款。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Z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
125 |
发布、传输违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2款和第70条。 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Z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施行 |
126 |
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第一次查获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第二次查获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
Z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施行 |
127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3款和第14条。 第八条第三款,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第一次查获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128 |
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第一次查获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129 |
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第一次查获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查获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施行 |
130 |
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第5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
1.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初次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止联网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15.《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月修订 |
131 |
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和第20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轻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产生影响的,处警告。 |
Z |
15.《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月修订 |
132 |
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1项。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
1.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造成违法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133 |
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
1.轻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1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 |
134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第一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Z |
135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
Z | |||
136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
Z | |||
137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1.第一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Z | |
138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1.第一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Z | |
139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Z | ||
17.《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施行 |
140 |
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18条。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
1.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Z |
1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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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1.初次发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
Z |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
142 |
容留吸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初次容留一人吸食,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悔改表现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
Z |
143 |
介绍买卖毒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
Z |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 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44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145 |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
146 |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47 |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三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148 |
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四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49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适用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名称中注明本条有关项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例如,“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其法律依据适用第81条第1项。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150 |
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51 |
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152 |
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元罚款: |
Z |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53 |
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第1项,限于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第一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Z |
154 |
未按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第2项,限于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
Z |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55 |
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第3项,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
Z | |
156 |
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第86条第一款,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发现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书面责令改正。 |
Z | |
157 |
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Z |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58 |
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
第87条第1项,具体适用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名称中注明本项规定的危险物品种类。例如,“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Z |
159 |
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Z | |
160 |
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
第87条第4项。第八十七条限于违反公安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的管制、限制交易措施具体适用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名称中注明本项规定的危险物品种类。例如,“违反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Z | |
161 |
违反反恐约束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62 |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1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Z |
163 |
违规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 |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1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Z | ||
164 |
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 |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1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Z |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65 |
拒不配合反恐工作 |
第91条,限于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以及不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对相关单位五处万元以下罚款: |
Z |
166 |
阻碍反恐工作 |
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2条第1款,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对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的同时适用第92条第3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Z |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 |
167 |
侮辱国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情节较轻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 |
168 |
侮辱国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八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情节较轻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施行 |
169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1款和第21条。 第二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总面额在12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2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枚以下,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①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400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枚以下,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
Z |
170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2款和第21条。 第二条第二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总面额在5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50张(枚)以下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施行 |
171 |
持有、使用假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4条和第21条。 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总面额在12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2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枚以下,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①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400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枚以下,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
Z |
172 |
变造货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5条和第21条。 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面额在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3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3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①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00张(枚)以上200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50张(枚)以上10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
Z | |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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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1条和第21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3千以下或者数量在3张以下,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174 |
金融票据诈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2条和第21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 ①数额在1千元以下,处五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 ②数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③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①数额在1万元以下,处五日以下拘留、1千元以下罚款。 ②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千万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③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Z | |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施行 |
175 |
信用卡诈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和第21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数额在1000元以下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下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176 |
保险诈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和第21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 ①数额在1000元以下,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数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③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①数额在1万元以下,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千万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③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4年2月1日施行 |
177 |
伪造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①总面额在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3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3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①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00张(枚)以上200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50张(枚)以上10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
Z |
178 |
变造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①总面额在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3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3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①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00张(枚)以上200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50张(枚)以上10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
Z | |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4年2月1日施行 |
179 |
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①总面额在400元以上12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40张(枚)以上120张以下的;②总面额在200元以上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20张(枚)以上6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张(枚)以下的,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①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40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00张(枚)以上200张(枚)以下的,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
Z |
180 |
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①总面额在12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2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枚以下,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①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400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枚以下,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
Z | |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施行 |
181 |
故意毁损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Z |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施行 |
182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1款和第11条。 第二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票面税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下;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以下且票面额度在2万元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①票面税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以上5份以下,且票面额度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①票面税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且票面额度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Z |
183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3条和第11条。 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票面税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下;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以下且票面额度在2万元元以下的;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①票面税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以上5份以下,且票面额度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①票面税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且票面额度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Z | |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施行 |
184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4条第1款和第11条。 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以下且票面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税额累计在6万元以下的。 ①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以上10份以下且票面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②票面税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①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0份以下且票面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以上20万元元以下的。 |
Z |
185 |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4条第1款和第11条。 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以下且票面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税额累计在6万元以下的。 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以上10份以下且票面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②票面税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0份以下且票面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以上20万元元以下的。 |
Z | |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施行 |
186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第1款和第11条。 第六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3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3份以下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3份以上5份以下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①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Z |
187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第2款和第11条。 第六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在9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金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②票面金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Z | |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施行 |
188 |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第3款和第11条。 第六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3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3份以下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3份以上5份以下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①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Z |
189 |
非法出售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第4款和第11条。 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在9万以下的; ②票面金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30份以上5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在9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金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在1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金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Z | |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8月2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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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第2款第1项、第2项。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1.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①擅自更改已经主管机关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和路线; ②游行示威过程中,打出、呼喊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以及有侮辱性、煽动性的横幅标语和口号; ③游行示威过程中,煽动、鼓动中其它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团体的。 ①游行沿途刻划、涂抹标语,张贴、散发传单,不听现场人民警察劝阻的; ②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设施;进行或者煽动他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③不服从人民警察管理,不听制止,越过、冲击临时警戒线的。 ①损毁邮电通信、供电、供水、煤气等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地; ②冲击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游行示威过程中,不听人民警察制止,使用暴力手段冲击人民警察的; ③出现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或其他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
Z |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8月27日施行 |
191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①越过人民警察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的; ②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形式扰乱游行示威秩序。 ①设置路障或组织人员妨碍游行、示威队伍通行的;向集会、游行、示威团体抛掷石块等物扰乱现场秩序的; ②不听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冲击警戒线。 |
Z |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
192 |
骗领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
1.初次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193 |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1.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处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
194 |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
1.初次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195 |
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1.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一张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196 |
冒用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1.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197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
1.初次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198 |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十九条第一款裁量标准: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199 |
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 ①初次违法的; ②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数量较小的; ③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及时全部追回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①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②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数量较大的; ③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Z |
200 |
违规运输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下拘留: ①初次违法的; ②违反其中一项情形,经检查后立即改正的; ③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少的。 ①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②违反2项以上情形的; ③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大的。 |
Z | |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201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枪支,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的; 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不超过24小时,及时收回枪支的; 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①两次以上实施非法出租、出借行为的;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超过24小时的;③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Z |
202 |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①初次违法的; ②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小,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③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①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②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大的; 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Z | |
203 |
不上缴报废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不上缴报废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①初次违法的; ②被检查发现后及时上缴的; 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①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②被检查发现后仍拒不上缴的; ③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Z | |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204 |
丢失枪支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Z |
205 |
制造、销售仿真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的; ②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少的; ③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①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②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多的; ③制造、销售的仿真枪造成危害后果的。 |
Z | |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
206 |
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3.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
Z |
207 |
拒不停止无证排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3.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
Z | |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
208 |
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①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①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又实施的; ②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Z |
209 |
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3.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
Z | |
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
210 |
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1.违反本规定,及时消除非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Z |
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
211 |
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1个月停产停业整顿; |
Z |
212 |
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Z | ||
213 |
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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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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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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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