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00/2024-02019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成文日期 | 2024-12-02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 发文机关 | 市公安局 | 统一编号 | ZZCR-2024-0430001 |
| 标 题 | 枣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枣公通〔2024〕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ZZCR-2024-0430001
枣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枣公通〔2024〕30号
各分(市)局,市局各单位:
为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年”活动,市局编制了《枣庄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行使的重要执法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予以细化而形成的裁量细则。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学好用好《基准》,是公安机关深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举措。
二、认真做好《基准》试行工作。《基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紧密结合法治公安建设部署要求和公安行政执法实际,依据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山东省交通违法代码表》、2020年以后新出台部分法律法规,对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暂未明确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补充制定裁量标准430个。全市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依法适用《基准》,对违法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要坚持合理适用《基准》,准确把握尺度,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的发生。要坚持公平公正适用《基准》,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
三、切实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违纪违法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调研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解决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局法制支队。
本《基准》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枣庄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枣庄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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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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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1 |
卖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情形: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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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①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 ②非法种植罂粟不足5株; 3.非法种植罂粟21株以上不满50株,处5日以下拘留; 4.非法种植罂粟50株以上500株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500株以上5000株以下,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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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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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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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5 |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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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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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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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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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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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10 |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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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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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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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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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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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二)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行为人系初次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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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1.行为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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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违法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1.行为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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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1.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改正。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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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19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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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初次以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且无危害后果的,处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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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虐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初次要求处理,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处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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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遗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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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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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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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初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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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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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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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28 |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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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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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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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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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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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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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提供虚假证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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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35 |
谎报案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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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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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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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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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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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偷越国(边)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初次偷越国(边)境,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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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拉客招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初次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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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传播淫秽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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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43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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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组织淫秽表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组织淫秽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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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进行淫秽表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进行淫秽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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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参与聚众淫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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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明知他人从事淫秽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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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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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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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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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51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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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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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施行 |
53 |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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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冒用证件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
1.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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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逃避边防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
1.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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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施行 |
56 |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1.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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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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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施行 |
58 |
骗取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实施该违法行为,未获得护照的,处二千元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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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1.为他人提供一本伪造、变造的护照, 或者出售一本护照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 安机关收缴;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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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1.为他人提供一本伪造、变造的护照, 或者出售一本护照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 安机关收缴;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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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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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未经批准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②携带枪支、弹药出境,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的,没收枪支、弹药,并处罚款。 ③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出境,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但未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处罚款,补办登记手续后放行。 ①携带枪支、弹药入境,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又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没收枪支、弹药,并处罚款。 ②携带枪支、弹药出境,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又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没收枪支、弹药,并处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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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未经批准登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
1.尚未离开船舶所在港区,主动返回的,给予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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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未按规定登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
1.尚未离开船舶所在港区,主动返回的,给予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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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交通运输工具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未按规定报告、驶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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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7月1日施行。 注:第30条不再适用,有关违法行为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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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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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 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
1.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一份(次)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①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二份(次)的; ②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以行贿等手段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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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3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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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7月1日施行。 注:第30条不再适用,有关违法行为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第2项。 |
68 |
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6条和第34条。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1.未办理暂住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处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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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台湾居民非法居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8条和第35条。 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
1.超过旅行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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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25日施行 注:第26条不再适用,有关违法行为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第2项。 |
70 |
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一份(次)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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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3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一份(次)的,处以警告; ②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以行贿等手段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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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施行 |
72 |
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2条和第32条第2款。 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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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5月1日施行 |
73 |
未准确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 |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第7条第1款和第2款。第七条: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航空公司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不超过十人的,处一万元罚款;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超过十人的,每多错报一人,增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对航空公司的单个航班同时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
1.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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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延迟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 |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第7条第1款和第3款。第七条: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航空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预报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航空公司的单个航班同时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
1.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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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施行 |
75 |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出入边境管理区,且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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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施行 |
76 |
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出入边境管理区,且配合检查的,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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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向他人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持证人无出入边境管理区记录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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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施行 |
78 |
未携带有效证件出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其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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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1.出海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满三十日,船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未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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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 1.行为人系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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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作业、住宿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 1.行为人系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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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施行 |
82 |
未申领有效证件擅自出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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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 |
1.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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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拒不编刷船名、船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
1.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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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
1.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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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悬挂活动船牌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
1.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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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施行 |
87 |
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
1.行为人系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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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并经要求驶离,及时驶离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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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擅自搭靠境外船舶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
1.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对船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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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被迫搭靠境外船舶不及时报告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
1.超过二十四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罚款。 ①超过二十四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一年之内受过一次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②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①一年之内受过二次及以上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②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一年之内受过一次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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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施行 |
91 |
擅自在非指定港口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
1.违法规定擅自上下人员三人(次)以下的,或者违反规定装卸货物或者物品两件以下的,对船舶责任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的; ②造成船舶等运输工作延误的; ③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三人(次)以上六人(次)以下,或者装卸互动无或者物品两件以上四件以下的; ④再次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①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六人(次)以上,或者装卸货物或者物品四件以上的; ②违反规定擅自上下具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人员的; ③违反规定装卸违禁物品、国家秘密文件的; ④因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⑤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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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携带、隐匿、留用、擅自处理违禁物品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
1.非法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海上漂浮的违禁物品的,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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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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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施行 |
94 |
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物品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
1.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①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价值超过三万元的; ②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受过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③为获取非法利益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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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
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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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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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骗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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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涂改、转让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或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
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的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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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未在指定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的;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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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大陆劳务人员携带违禁物品、国家机密资料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
1.携带违禁物品的,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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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3月1日施行 |
100 |
擅自启用电台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改正;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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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台湾渔船播放非法广播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改正;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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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台湾渔船悬挂、显示非法标志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改正;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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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台湾渔船从事有损两岸关系其他活动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改正;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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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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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台湾居民擅自上岸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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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3月1日施行 |
106 |
涂改、转让台湾居民登陆证件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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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登陆人员未按规定返回、活动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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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传播、散发非法物品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 |
传播、散发非法物品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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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台湾居民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携带违禁物品上岸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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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体罚、殴打台湾渔船大陆劳务人员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 |
1.体罚大陆劳务人员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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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3月1日施行 |
111 |
扰乱台湾渔船停泊点管理秩序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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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未按规定办理台湾渔船进出港手续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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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台湾渔船擅自搭靠其他船舶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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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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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境外登陆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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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3月1日施行 |
116 |
台湾渔船未经检查擅自离港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边防部门检查擅自离港的; |
1.未经边防部门检查擅自离港,初次违反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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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台湾渔船无故滞留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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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台湾渔船未在指定地点停泊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台湾渔船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在指定的停泊点、避风点停泊的,对其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台湾渔船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在指定的停泊点、避风点停泊的,对其船长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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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
119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和第59条第2款。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①拒不改正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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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
120 |
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和第60条第2项。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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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6条和第62条。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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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
122 |
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6条和第62条。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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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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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2条第3款、第41条至第43条和第64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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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
124 |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8条第2款和第68条第2款。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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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
125 |
发布、传输违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2款和第70条。 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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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施行 |
126 |
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第一次查获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第二次查获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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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施行 |
127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3款和第14条。 第八条第三款,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第一次查获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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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第一次查获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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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第一次查获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查获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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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施行 |
130 |
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第5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
1.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初次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止联网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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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月修订 |
131 |
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和第20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轻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产生影响的,处警告。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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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月修订 |
132 |
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1项。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
1.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造成违法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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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
1.轻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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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 |
134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第一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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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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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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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1.第一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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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1.第一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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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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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施行 |
140 |
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18条。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
1.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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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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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1.初次发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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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
142 |
容留吸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初次容留一人吸食,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悔改表现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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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介绍买卖毒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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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 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44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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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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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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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47 |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三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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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四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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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49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适用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名称中注明本条有关项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例如,“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其法律依据适用第81条第1项。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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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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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51 |
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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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元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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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53 |
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第1项,限于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第一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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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未按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第2项,限于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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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55 |
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第3项,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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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第86条第一款,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发现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书面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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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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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58 |
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
第87条第1项,具体适用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名称中注明本项规定的危险物品种类。例如,“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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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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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
第87条第4项。第八十七条限于违反公安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的管制、限制交易措施具体适用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名称中注明本项规定的危险物品种类。例如,“违反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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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违反反恐约束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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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62 |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1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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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 |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1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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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 |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1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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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
165 |
拒不配合反恐工作 |
第91条,限于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以及不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对相关单位五处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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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反恐工作 |
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2条第1款,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对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的同时适用第92条第3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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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 |
167 |
侮辱国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情节较轻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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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 |
168 |
侮辱国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八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情节较轻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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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施行 |
169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1款和第21条。 第二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总面额在12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2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枚以下,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①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400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枚以下,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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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2款和第21条。 第二条第二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总面额在5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50张(枚)以下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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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施行 |
171 |
持有、使用假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4条和第21条。 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总面额在12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2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枚以下,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①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400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枚以下,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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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5条和第21条。 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面额在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3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3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①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00张(枚)以上200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50张(枚)以上10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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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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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1条和第21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3千以下或者数量在3张以下,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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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金融票据诈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2条和第21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 ①数额在1千元以下,处五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 ②数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③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①数额在1万元以下,处五日以下拘留、1千元以下罚款。 ②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千万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③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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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施行 |
175 |
信用卡诈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和第21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数额在1000元以下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下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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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保险诈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和第21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 ①数额在1000元以下,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数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③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①数额在1万元以下,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千万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③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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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4年2月1日施行 |
177 |
伪造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①总面额在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3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3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①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00张(枚)以上200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50张(枚)以上10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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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变造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①总面额在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3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3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①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00张(枚)以上200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50张(枚)以上10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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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4年2月1日施行 |
179 |
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①总面额在400元以上12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40张(枚)以上120张以下的;②总面额在200元以上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20张(枚)以上6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张(枚)以下的,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①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40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00张(枚)以上200张(枚)以下的,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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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①总面额在12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120张(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下,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②总面额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枚以下,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①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400枚以下的; ②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者币量在60张(枚)以上100枚以下,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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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施行 |
181 |
故意毁损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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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施行 |
182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1款和第11条。 第二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票面税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下;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以下且票面额度在2万元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①票面税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以上5份以下,且票面额度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①票面税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且票面额度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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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3条和第11条。 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票面税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下;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以下且票面额度在2万元元以下的;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①票面税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以上5份以下,且票面额度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①票面税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且票面额度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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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施行 |
184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4条第1款和第11条。 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以下且票面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税额累计在6万元以下的。 ①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以上10份以下且票面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②票面税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①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0份以下且票面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以上20万元元以下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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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4条第1款和第11条。 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以下且票面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税额累计在6万元以下的。 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以上10份以下且票面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②票面税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0份以下且票面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以上20万元元以下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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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施行 |
186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第1款和第11条。 第六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3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3份以下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3份以上5份以下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①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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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第2款和第11条。 第六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在9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金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②票面金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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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施行 |
188 |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第3款和第11条。 第六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3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3份以下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3份以上5份以下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①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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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非法出售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第4款和第11条。 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在9万以下的; ②票面金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30份以上5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在9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金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在1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 ②票面金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③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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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8月2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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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第2款第1项、第2项。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1.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①擅自更改已经主管机关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和路线; ②游行示威过程中,打出、呼喊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以及有侮辱性、煽动性的横幅标语和口号; ③游行示威过程中,煽动、鼓动中其它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团体的。 ①游行沿途刻划、涂抹标语,张贴、散发传单,不听现场人民警察劝阻的; ②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设施;进行或者煽动他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③不服从人民警察管理,不听制止,越过、冲击临时警戒线的。 ①损毁邮电通信、供电、供水、煤气等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地; ②冲击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游行示威过程中,不听人民警察制止,使用暴力手段冲击人民警察的; ③出现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或其他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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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8月27日施行 |
191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①越过人民警察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的; ②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形式扰乱游行示威秩序。 ①设置路障或组织人员妨碍游行、示威队伍通行的;向集会、游行、示威团体抛掷石块等物扰乱现场秩序的; ②不听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冲击警戒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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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
192 |
骗领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
1.初次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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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1.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处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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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
194 |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
1.初次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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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1.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一张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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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冒用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1.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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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
1.初次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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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十九条第一款裁量标准: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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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199 |
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 ①初次违法的; ②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数量较小的; ③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及时全部追回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①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②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数量较大的; ③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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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违规运输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下拘留: ①初次违法的; ②违反其中一项情形,经检查后立即改正的; ③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少的。 ①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②违反2项以上情形的; ③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大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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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201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枪支,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的; 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不超过24小时,及时收回枪支的; 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①两次以上实施非法出租、出借行为的;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超过24小时的;③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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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①初次违法的; ②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小,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③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①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②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大的; 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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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不上缴报废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不上缴报废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①初次违法的; ②被检查发现后及时上缴的; 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①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②被检查发现后仍拒不上缴的; ③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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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204 |
丢失枪支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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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制造、销售仿真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的; ②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少的; ③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①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②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多的; ③制造、销售的仿真枪造成危害后果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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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
206 |
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3.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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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拒不停止无证排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3.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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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
208 |
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①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①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又实施的; ②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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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3.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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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
210 |
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1.违反本规定,及时消除非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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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
211 |
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1个月停产停业整顿;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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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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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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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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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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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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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
217 |
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6项、第48条第1款第3项、第49条第2项。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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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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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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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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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
221 |
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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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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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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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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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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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月;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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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
227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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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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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1.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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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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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
231 |
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3项,《治安管理处罚法》18条、30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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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以下轻伤的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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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
233 |
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
1.有上述(二)、(四)、(八)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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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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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
235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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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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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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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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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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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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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属于Ⅲ级(含) 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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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
242 |
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属于Ⅲ级(含) 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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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①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②违反本规定,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燃放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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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 ①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及以上,未造成后果的; ②造成后果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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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以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 ①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及以上,未造成后果的; ②造成后果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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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
246 |
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中任何一项报公安机关备案,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 ①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中任何二项以上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未造成后果。 ②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造成后果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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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4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其中任何二项以下的,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 ①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其中任何三项以上的,未造成后果; ②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任一项,造成后果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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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
248 |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4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 ①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及以上,未造成后果的; ②造成危害后果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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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1.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其中任何一项报公安机关备案,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 ①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其中任何二项以上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未造成后果的; ②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造成后果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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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
250 |
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1.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任何一项报公安机关备案,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 ①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任何二项以上的报公安机关备案,未造成后果的; ②造成危害后果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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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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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适用较轻情节: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不足10克的。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①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50克以上的; ②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造成后果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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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
253 |
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适用较轻情节: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不足10克的。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①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50克以上的; ②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造成后果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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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适用较轻情节: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不足50公斤的,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3.适用从重情节: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不足50公斤,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19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适用加重情节: ①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公斤以上的,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造成后果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令改正,处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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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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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对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驾驶员处5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初次违反的,未造成后果; ②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5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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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
256 |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1.初次违反的,未造成后果,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②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足5万元的,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②因违反规定造成三人及以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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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3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机动车驾驶员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运输企业依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 |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初次违反规定的; ②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 ③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④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再次违反规定的; ②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③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④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⑤其他情节较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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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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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 ①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及以上,未造成后果的; ②造成后果的。 3.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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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 ①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及以上,未造成后果的; ②造成后果的。 3.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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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 ①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及以上,未造成后果的; ②造成后果的。 3.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拒不改正,造成后果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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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
261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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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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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初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的,未造成后果,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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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
264 |
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三次以上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的,未造成后果; 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造成后果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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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施行 |
265 |
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非法获取许可证件但未使用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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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涉及剧毒化学品数量不足50公斤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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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的运输车辆系中型以下车辆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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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施行 |
268 |
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按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系中型以下车辆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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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初次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的,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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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
1.初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桂平路运输通行证缴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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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施行 |
271 |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1.初次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的,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800元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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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1.初次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800元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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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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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规定的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53条的规定执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治安管理处罚法》18条,30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不同情形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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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施行 |
274 |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
1.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意一项,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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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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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施行 |
276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1.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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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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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施行 |
278 |
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中一项的,或者擅自扩大活动举办规模在20%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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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1.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或者承办者配合取缔,活动未造成不良后果,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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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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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施行 |
281 |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发生有人员受轻微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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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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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10月1日施行 |
283 |
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13条和第35条第1项。第十三条: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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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10月1日施行 |
284 |
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14条第1至4项和第35条第2项。 第十四条: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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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危害陆域安全保卫区设施安全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14条第3、4项和第35条第2项。 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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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15条和第35条第3项。 第十五条: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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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10月1日施行 |
287 |
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19条和第35条第4项。 第十九条:禁航区是禁止船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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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非法进行升放活动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23条和第35条第5项。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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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12月1日施行 |
289 |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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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1月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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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4条第4项和第35条第1项。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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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4条第3项和第35条第2项。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
对受胁迫且初次实施捎带行为的旅客,不予处罚或者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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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0条第2款和第35条第3项。 第三十条第二款: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
1.伪报品名托运数量较少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或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未达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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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1月8日施行 |
293 |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0条第2款和第35条第3项。 第三十条第二款: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
1.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①托运人在托运物品中夹带危险物品,危险物品数量较少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②托运人在托运物品中夹带危险物品,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①托运人在托运物品中夹带危险物品,危险物品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 ②托运人在托运物品中夹带危险物品,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 ①托运人在托运物品中夹带危险物品,危险物品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 ②托运人在托运物品中夹带危险物品,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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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携带、交运禁运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2条和第35条第3项。 第三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
1.携带、交运禁运物品数量较少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或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未达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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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5条和第36条第1项。 第十五条: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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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1月8日施行 |
296 |
违规出售客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7条和第36条第2项。 第十七条: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售客票的; |
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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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8条和第36条第3项。 第十八条: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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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承运人未核对登机旅客人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9条第1款和第36条第4项。 第十九条第一款: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
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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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将未登机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9条第2款、第3款和第36条第4项。 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
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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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1月8日施行 |
300 |
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0条和第36条第5项。 第二十条: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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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配制、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1条和第36条第5项。 第二十一条: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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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0条第1款和第36条第5项。 第三十条第一款: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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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1月8日施行 |
303 |
未对航空邮件安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1条和第36条第5项。 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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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 |
304 |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违法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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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违法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一年内因实施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消防行政处罚而再次实施的; 3.抗拒、妨碍、不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且尚未构成犯罪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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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违法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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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 |
307 |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违法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主动整改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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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过失引起火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违法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主动整改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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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违法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主动整改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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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违法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主动整改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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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违法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主动整改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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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违法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主动整改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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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违法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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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 |
314 |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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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
315 |
毁坏铁路设施设备、防护设施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和第95条。 第五十一条: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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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52条和第95条 第五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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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53条和第95条 第五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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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
318 |
危害铁路安全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和第95条。 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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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
319 |
运输危险货物不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系初次违反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且社会危害性不大; 2.实施违反铁路安全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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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发生危险货物泄漏不报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系初次违反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且社会危害性不大 2.实施违反铁路安全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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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321 |
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1.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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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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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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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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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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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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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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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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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329 |
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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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娱乐场所赌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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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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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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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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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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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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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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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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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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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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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340 |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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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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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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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1.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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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施行 |
344 |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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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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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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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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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10月1日施行 |
348 |
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告知补齐;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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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41条第2款。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告知补齐;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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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9条和第43条第1款。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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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9条和第43条第1款。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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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6条和第44条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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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 |
353 |
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46条第2款。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1.具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第四项至第十项中任何一项,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但采取措施制止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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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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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超过500张以内或者超出核定人数5%以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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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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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施行 |
357 |
印刷非法印刷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条和第38条。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
1.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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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 1.印刷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一年内因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2.印刷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因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改正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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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施行 |
359 |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和第15条。 第四条第二款: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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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施行 |
360 |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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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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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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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施行 |
363 |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和第11条第1款第3项。 第六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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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施行 |
364 |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11条第1款第4项。 第七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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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11条第1款第5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①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超过2500元的; ②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③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 ④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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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 |
1.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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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施行 |
367 |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第11条第1款第二项。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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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3年3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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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行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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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新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
1.有下列行情形之一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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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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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3年3月25日施行 |
371 |
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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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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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3年3月25日施行 |
373 |
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15000元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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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9条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第5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
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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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施行 |
375 |
收当禁当财物 |
《典当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63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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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施行 |
376 |
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 |
《典当管理办法》第35条、第65条。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1.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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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 |
《典当管理办法》第51条和第65条。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
1.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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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发现禁当财物不报 |
《典当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52条及第66条第1款。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
1.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①发现是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不报告,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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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11月30日施行 |
379 |
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22条。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1.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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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10条第3款和第24条。 第十条第三款: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
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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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11条和第25条。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1.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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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2月1日施行 |
382 |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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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初次违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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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修正 |
384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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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4日施行 |
385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1.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导致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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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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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对非法制造、贩买、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1.非法持有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持有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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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2月6日施行 |
387 |
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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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由单位指令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没有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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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16日施行 |
389 |
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 |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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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 |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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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16日施行 |
391 |
盗采海砂或者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 |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盗采海砂或者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的,由公安边防机关收缴盗采、打捞设施设备和非法获取的财物;作案两次以上或者具有以暴力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等严重情节的,收缴作案船舶。 |
1.违反本条例,盗采海砂或者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的,收缴盗采、打捞设施设备和非法获取的财物; 2.作案两次以上或者具有以暴力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等严重情节的,收缴作案船舶。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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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施行 |
392 |
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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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款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处罚款2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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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施行 |
394 |
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款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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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款罚款4000元,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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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罚款2000元。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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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罚款2000元。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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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1.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罚款2000元。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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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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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施行 |
400 |
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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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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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校车驾驶人在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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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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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
校车驾驶人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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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校车驾驶人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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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校车驾驶人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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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施行 |
407 |
不避让校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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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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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施行 |
409 |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一人次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一日到七日;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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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施行 |
410 |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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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施行 |
411 |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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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施行 |
412 |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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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
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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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
414 |
损毁界标、边防基础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第57条第1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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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违反规定进入界河(江、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4条第2款,第57条第2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船舶和人员需要进入界河(江、湖)活动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查验。 |
1.初次违反规定进入界河(江、湖)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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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在陆地国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我国与邻国友好关系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41条第1款,第57条第2款。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通过声音、光照、展示标示物、投掷或者传递物品、放置漂流物或者空飘物等方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我国与邻国友好关系的活动。 |
1.初次在陆地国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我国与邻国友好关系的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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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擅自处理陆地国界可疑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41条第2款,第57条第2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陆地国界及其附近打捞或者捡拾的漂流物、空飘物等可疑物品,应当及时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军事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
1.初次擅自处理陆地国界可疑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警告。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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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5月1日施行 |
418 |
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
1.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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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
1.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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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
1.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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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1.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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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5月1日施行 |
422 |
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公安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
1.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公安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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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9条、第70条。 第十九条: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
1.初次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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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未按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7条、第71条。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
1.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责令改正。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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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
425 |
组织作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①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②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组织、领导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④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①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②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③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④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⑤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⑥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⑦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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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为作弊提供帮助、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①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②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组织、领导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④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①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②考试工作人员为作弊提供帮助、便利的; ③多次为作弊提供帮助、便利的; ④向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提供帮助、便利的; ⑤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⑥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⑦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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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
427 |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三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①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②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组织、领导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④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①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②多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③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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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四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①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②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组织、领导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④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①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②考试工作人员非法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③多次非法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④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⑤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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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
429 |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五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①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②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组织、领导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④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①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②考试工作人员存在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③多次以其他行为扰乱考试秩序的; ④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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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 6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6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9年3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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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8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91条第1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1.呼气值为20mg/100ml-40mg/100ml,处一至三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呼气值为40mg/100ml-60mg/100ml,处三至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呼气值为60mg/100ml-80mg/100ml,处五至十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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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docx文件PDF版:
枣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pdf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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