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0/2025-00098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ZZCR-2025-0020001 |
标 题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枣政办发〔202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ZZCR-2025-0020001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25〕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人才引育创新,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鲁委人组办发〔2021〕10号)精神,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枣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工作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本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一)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
(四)市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五)已入选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当选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六)入选其他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
(七)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
第三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管理期限为3年。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办理退休,将自动退出管理期,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三)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四)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五)统筹考虑不同行业领域、不同职业岗位属性的特点和区域分布。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
(二)在完成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是本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国家、省、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本领域具有较强学术影响力;
(四)长期在教学工作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被同行所公认;
(五)长期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工作第一线,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成果,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选拔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其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突出基层实干、突出实绩实效、突出岗位贡献度、突出行业影响力,杜绝“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等片面导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以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下、作出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优先选拔推荐。对于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要产业(行业)、重点项目急需紧缺的人才,可拿出部分名额组织专门选拔,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度选拔总数的20%。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选拔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答辩、专家评审、公示的方法进行。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枣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推荐人选。推荐时,应当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枣有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推荐人员户籍所在地分别征求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考察,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经过专家评议或考察程序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人选。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人选名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选拔和公示情况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应当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鼓励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设立专家工作室,支持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组建创新团队,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期内首次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时可不占本单位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年薪、协议工资所需经费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为企业人员的,鼓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家配套奖励,提高薪资待遇,对专家实施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管理期内的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市政府每人每月给予政府津贴1000元,按年发放。同时入选其他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六条 将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枣庄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颁发“枣庄惠才卡”,在管理期内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七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管理期内的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第十八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职期间可优先受邀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专家休假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档案,记载和跟踪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工作调动、解聘、辞职、退休、去世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建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联系制度。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枣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与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认真听取并研究处理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服务基层制度。充分发挥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所在区(市)、枣庄高新区或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兼职挂职、技术咨询、技术指导、项目合作、联合开发、骨干培养、授课培训、义演义诊等活动;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发挥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本市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本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市)、枣庄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枣有关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月起停发政府津贴,不再享受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相关待遇: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枣有关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相关待遇,注销其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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