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0/2025-01785 主题分类 公安_安全_司法_其他
成文日期 2025-12-25 发布日期 2025-12-25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发文字号 枣政办字〔2025〕32号 有效性 有效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的通知
枣政办字〔2025〕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编号)公布如下:

市政府                    001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         002

市发展改革委(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办公室、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004

市教育局                   007

市科技局(市外专局)             008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05

市公安局                   043

市民政局                   010

市司法局                   042

市财政局                   01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1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和绿化局)     015

市生态环境局                 03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018

市交通运输局                 019

市城乡水务局(市南水北调局)         020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畜牧兽医局)  021

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           022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   024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026

市退役军人局                 023

市应急局(市地震局)             037

市审计局                   030

市国资委                   012

市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办)         046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028

市体育局                   033

市统计局                   034

市医保局                   047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038

市信访局                   027

市能源局                   029

市城市管理局                 041

市大数据局                  035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039

枣庄台儿庄古城管委会(枣庄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办公室)

                       040

市档案局                   003

市保密局                   006

市密码管理局                 036

市公务员局                  014

市新闻办                   016

市新闻出版局                 048

市台办                    017

市港澳办                   049

市民族宗教局                 009

市侨办                    032

市网信办                   025

市政府外办                  050

市税务局                   044

市气象局                   051

市残联                    060

市邮政管理局                 061

市烟草专卖局                 045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059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均不得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发并向社会公布;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由制定主体负责统一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枣政办发〔2019〕6号)同时废止。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文字版:

枣政办字〔2025〕32号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doc

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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