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00/2026-00274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成文日期 | 2026-05-04 | 发布日期 | 2026-05-06 |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枣政办字〔2026〕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字〔2026〕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工作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失能人员长期照护难题,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已实现全覆盖基础上,2026年实现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统收统支。2027年实现参保全覆盖,建成覆盖城乡、政策统一、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推进重点人群应保尽保,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实现待遇保障公平适度、服务供给多元高效、管理运行科学规范,切实满足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减轻家庭负担。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全民应保尽保
1.明确参保范围。将全市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18周岁以下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随参保的视同参保。
2.优化参保缴费服务。依托区(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代办点,线上缴费渠道(微信、支付宝、政务服务APP),为群众提供“就近办、掌上办”服务。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展上门指导、代办服务。
3.实施困难群体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建立困难群体信息共享机制,由民政、农业农村、医保部门联动核实,确保资助精准到位。
4.推进参保扩面行动。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与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同步登记、同步缴费、同步管理,重点推进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推进应保尽保。
(二)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1.明确筹资缴费政策。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以下简称费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0.15%左右的比例承担,缴费基数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费率为0.15%左右,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从0.15%左右起步,通过5年时间逐步过渡至省规定的0.3%左右;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对外公布数据为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比例按照1:1执行。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调整职工医保费率筹集0.15%左右,个人按照0.15%左右承担,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缴费。具体筹资和缴费政策由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及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2026年7月1日起按照费率制度筹资。未就业城乡居民在2026年集中缴费期内,与居民基本医保同步缴纳2027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
2.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参保居民实际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增加5个百分点。除18周岁以下居民等政策明确的特殊群体外,未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按规定参保的人员,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重新参保的人员,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原则上为6个月并按断保时长适度延长,具体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3.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状况、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基金测算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费率及缴费基数,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
(三)建立科学便捷的评估机制
1.规范评估规程。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细化完善我市失能等级评估操作规程,全面规范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提升评估管理专业化水平。简化申请程序,参保人员可通过区(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代办点申请,提交身份证、病历资料等材料。
2.组建专业评估队伍。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引入第三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考核激励。定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纳入全市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库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和培训机制,强化评估质量管控。
3.优化评估服务。建立“上门评估为主、集中评估为辅”的服务模式,对行动不便、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等特殊评估对象,主动提供上门评估、预约评估、延时评估等便民服务。评估结果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及时开展复评。
4.推进评估结果互认。建立失能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可采信医保部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避免重复评估。建立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四)提供公平适度的照护服务
1.明确保障对象和待遇标准。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失能状态长期持续、经评估通过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待遇标准:不设起付线,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具体基金支付标准由市医保部门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基本护理服务费用。严格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2026年年底前完成与国家目录的统一衔接。
2.丰富护理服务方式。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类服务方式。居家护理,是指长期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是指长期护理定点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是指长期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纳入目录的护理服务费用,按规定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超出目录的服务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需由个人承担。鼓励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在基金支付比例上适当倾斜。
3.加强服务供给能力建设。培育定点服务机构。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准入标准,简化非核心审批环节,降低不必要的准入门槛,2027年年底前实现每个镇(街道)至少有1家长期护理定点服务机构,2028年年底前实现每个一体化管理卫生室的村(社区)有1个长期护理服务点。加强护理人员培养。依托本地职业院校合作开设长期护理专业,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推进长期照护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持证长期照护人员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待遇水平。推行“一人一档”精准服务,为每位享受待遇的失能人员建立服务档案,根据失能等级、健康状况制定个性化护理方案,定期评估服务效果,动态调整服务内容。
(五)构建便捷高效的经办体系
1.健全经办服务网络。完善市、区(市)两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明晰权责分工。市级层面统筹负责政策制定、基金运行管理、督导考核及全域统筹协调;区(市)层面主要承担信息归集采集、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待遇费用审核结算、服务跟踪回访等具体经办工作。
2.简化经办流程。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办结”,参保登记、待遇申请、资格认定等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优化费用结算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即时报销。推进居家护理费用线上申报、线下核查、按月支付。
3.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4%。
4.加强信息化建设。搭建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平台,整合参保缴费、失能评估、服务管理、基金结算等功能,推进医保、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推行“掌上办、网上办”,提供参保查询、待遇申请、服务预约、费用报销等线上服务,提升服务便捷度。
(六)筑牢基金安全防线
1.严格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2.构建多维度综合监管体系。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依法签订服务协议,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规范、费用结算及违约处理等内容,定期开展履约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费用使用等进行常态化监测,规范定点协议管理,常态化开展基金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使用基金行为。
3.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途径,完善举报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基金安全,营造多方共治的良好环境。
(七)强化制度协同衔接
1.做好与相关保险制度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待遇。
2.做好与补贴政策衔接。统筹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策,经长期护理保险报销之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相关补贴进行抵扣,进一步降低失能家庭负担。
3.促进医养康养融合。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支持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将部分床位转型为长期护理床位。推进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敬老院(养老机构)“两院一体”融合发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三、保障措施
建立由市医保、财政、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组成的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制度建设各项工作;市医保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日常协调、督导落实、综合调度等职责。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长期护理保险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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