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00/2022-10009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枣政发〔202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
枣政发〔202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确定202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为: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十三五”期间平均数以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控制在“十三五”期间平均数以内。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大力夯实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年终,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枣矿集团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合格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二、发生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镇(街道);
三、区(市)、枣庄高新区、枣矿集团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上报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
五、年度内2次受到市安委会通报批评或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企事业单位;
六、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在所辖区域行业领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依法查处的;
七、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八、除以上情形外,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期间按照《枣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枣安发〔2021〕2号)要求,单位被“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的。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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