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00/2023-150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
| 发文机关 | 枣庄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枣政字〔2023〕2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枣政字〔2023〕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3〕166号)要求,确定我市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402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下线。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促进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优化内部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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