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9月5日正式印发,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推动贯彻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2019年10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关于枣庄、烟台、济宁、聊城、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地方标准的批复》(鲁市监标字〔2019〕419号)文件授予我市制定地方标准权限。2020年8月印发的《山东省标准化条例》也为我市制定《管理办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三、出台的目的
我市取得地方标准制定权限以来,先后组织制定了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等方面地方标准15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近年以来,随着我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行动的纵深推进和“6+3”现代产业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地方标准的制定需求显著增加,亟需出台规范性文件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及监督评估等工作,将我市的创新经验和先进做法固化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
四、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系统全面规定。
(一)明确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原则
《标准化法》提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结合我市地方标准化工作实际,依据《标准化法》立法本意,《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为满足我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明确表明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性标准,进一步体现地方标准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的性质。
(二)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
《管理办法》明确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包括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工作,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实施与监督等工作,建立了地方标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三)规定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和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备案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立项申请及立项流程,用制度和程序保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权,利益相关方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有效提升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详细规定地方标准的编号规则,进一步完善省、市两个层级地方标准编号规则,提升社会对地方标准的辨识度。
(四)强化地方标准实施和复审工作
《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标准的实施,要求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在发挥地方标准作用上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严格地方标准实施后的评估和复审,评估每年举行一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明确4种需及时复审评估的情况,便于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状态实时跟踪,确保地方标准处于科学适用的状态。
解读部门:枣庄市市场监管局
解读人:王兰祥
咨询电话:3281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