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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监督检查 |
枣庄市城乡水务局 |
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单位 |
是否按规定履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手续;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已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要求。 |
1.《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 第九条:“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一)在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中,属于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2007年11月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
比例:30%;不定期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