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乡水务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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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乡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监督检查 枣庄市城乡水务局 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单位 是否按规定履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手续;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已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要求。 1.《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 第九条:“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一)在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中,属于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2007年11月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比例:30%;不定期检查。
2 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枣庄市城乡水务局 市局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项目的参建市场主体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 1.《合同法》(1999年3月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三、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28号)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1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建管[2005]304号)第三条:“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1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4年7月23日)二、(二):“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
13.《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二、(四)加快征信系统建设。......(五)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五(十七)完善诚信监督体系。......
14.《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发改法规[2008]1531号)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三、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五)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
16.《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二、(二)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函调抽查 不少于5%,每年至少一次。


枣庄市城乡水务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