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和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枣庄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票据管理科于2018年6月对市水利和渔业系统2014年1月至2018年5月的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如下结论及处理决定:
一、检查结论
(一)违规使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问题
1、2014年12月、2015年12月市水利和渔业局使用2张《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01000902049、201000902054)向市中心血站收取购楼款共计25万元;2014年3月13日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使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01000768503)收取卖车款36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票【2017】3号)第九条中“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定。
2、2014年12月26日市水利和渔业局使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01004851932)向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收取协作费9000元;2014年7月15日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使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01000903841)向枣庄南郊热电有限公司开具水资源费29,469元。上述行为不符合《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票【2017】3号)第八条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
(二)借用、代开财政票据问题
2015年9月15日、2016年9月18日,市水利和渔业局分别借给枣庄市水利渔种试验场《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张(201004851991、A201002989580),用其收取补助共计1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规定。
(三)滞留、汇缴非税收入问题
2014年2月25日和2014年9月19日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使用2张《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101001709632、101001709666)汇总上缴2013年至2014年9月收取的滞留在其账户中的水资源费收入,共计5,534,267.2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91号)中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过程中,要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资金收缴和票据开具相分离办法的规定。
(四)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问题
被检查的市水利和渔业系统五个单位在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上均能做到专人管理财政票据,建立了票据使用登记制度,领用记录齐全,实际票据数量及种类与《财政票据领购证》记录相符,但个别单位在财政票据使用和保管上仍存在不规范问题。
1、市水利和渔业局在填写《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项目内容不够完整、规范,且存在日常核销不及时的问题;
2、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在一笔业务重复开票,过期作废票据未加盖“作废”字样,个别作废票据联次不齐全,日常核销不及时的问题;
3、市岩马水库管理处存在财政票据存根未装订成册问题。
二、处理决定
(一)对于违规使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问题
根据《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票【2017】3号)第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不得使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
(二)对于借用、代开财政票据问题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借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三)对于滞留、汇缴非税收入问题
根据《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91号)规定,责令你单位应及时将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尽快上缴国库,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四)对于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问题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财政票据使用完毕,应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及时核销、妥善保管。
对于你单位违规使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售楼款和卖车款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全额上缴国库。
枣庄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