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2018 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 2018 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 „2018‟64 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 2018 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原则和工作机制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本次检查按照“上下联动、统一标准、 — 2 — 市级组织、分级处理”的原则进行。全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领导,具体检查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全省 16 市(不含青岛)财政部门自行成立检查组,对本市代理机构进行集中检查,形成统一部署、分头负责、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省财政厅将择机抽取 5 个市进行重点督查。二、检查组组成及要求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织开展检查前,各市财政部门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检查范围和内容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 2018 年度被检查代理机构数量(见附件 1),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网址: www.ccgp-shandong.gov.cn)“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登记注册的本地代理机构和在本地执业的省外代理机构目录库,且 2017 年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2015、2016、 — 3 — 2017 年度已接受过全省统一组织监督检查的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抽取。各市检查组从每个被检查代理机构 2017 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抽取不少于 5 个项目进行检查,项目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抽取的项目要以金额较大、发生质疑投诉较多、废标次数较多、采购方式变更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为主。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收退、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 10 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准。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分为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和汇总报告五个阶段。检查时间自 2018 年 7 月份开始,到 11 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7 月份)。市级财政部门成立检查组,按照抽取要求,确定被检查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项目,并于实施检查前 3 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检查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查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见附件 2),形成 2017 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一并报送市级财政部 — 4 — 门。各市财政局于 7 月 27 日前,将检查组人员名单、被检查代理机构名单、被查项目清单报送省财政厅。(二)书面审查阶段(8 月份)。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被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检查工作底稿。(三)现场检查阶段(9 月份)。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具体程序如下: 1.沟通核实情况,收集证据材料。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要求提供者签字或者盖章。 2.编制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对有异议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可以作出解释说明。检查问题属实但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应在工作底稿中备注说明。 3.检查组组长对检查内容进行审查和复核,并在工作底稿上签字。 4.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涉及采购人或者评审专家问题的,还应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5.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组应当于检查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每个被检查单位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提交项目所属单 — 5 — 位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6.复核检查报告。各市财政部门要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省财政厅将于 9 月份对各市检查工作进行重点督查。督查内容包括检查工作部署情况;检查时间和步骤是否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检查口径是否符合财政部要求等。(四)处理处罚阶段(10 月份)。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同级监管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分别作出处理处罚。各市财政部门将本地被检查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汇总后,于 10 月 31 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五)汇总报告阶段(11 月份)。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市监督检查报告和 2015 年开展全国联动检查工作以来较为规范的代理机构名单,于 11 月 15 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汇总形成工作报告后报财政部。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实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落实代理市场“宽进严管”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政府采购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市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认真对待,以检查为契机,掌握情况、研究对策,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水平。 — 6 — (二)精心组织。本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和步骤,统筹安排本地检查工作,制订详细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方法、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任务落实,上报资料及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各市财政部门要指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检查工作联络员,及时向省财政厅汇报本地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和把握不准的问题,并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转入下一阶段前书面报告检查工作主要进展情况。(三)依法检查。各市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查前培训,进一步明确检查指标体系,将其作为检查工作的基本遵循和重要依据,切实做到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检查标准、统一处罚尺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检查资料,确保工作底稿以及检查结论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格式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按规定及时公开。(四)严格纪律。各市财政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保护干部、维护形象的原则,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廉洁教育和廉政监督。检查人员要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牢记监督检查“十不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确保不出任何问题。(五)积极配合。被检查代理机构要严肃对待,将监督检查作为强化内部管理、改进代理工作、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机遇,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提报项目不全、故意隐瞒情况、擅自修改档案 — 7 — 材料以及拒不配合检查工作的代理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联系人: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周洋联系电话:0531-82669590 电子邮箱:dongwei-zzczj@zz.shandong.cn 附件:1.2018 年度被检查代理机构数量清单 2.需提交的被检查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清单 山东省财政厅 2018 年 7 月 18 日 — 8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