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民政局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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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主体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养老机构
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养老机构

一般检
查事项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发起

民政部门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预收费情况

市、区(市)级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预收费情况。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3.《山东省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区(市)级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 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配合

卫生健康(疾
控)部门

对医疗卫生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的检查

市、区(市)级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1.《医师法》第四条
2.《中医药法》第五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9.《护士条例》第五条
1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六条
12.《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3.《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6.《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17.《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养老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市、区(市)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养老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情况。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对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检查

市、区(市)级

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食堂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山东省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养老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区(市)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区(市)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3.《山东省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2

殡葬服务
单位、用
品生产、
经营单位
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殡葬服务
单位(殡
仪馆、殡
仪服务中
心)

一般检
查事项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发起

民政部门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

市、区(市)级

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告别(守灵)等殡仪服务,以及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和销售殡葬用品是否存在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存在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以及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鲁民函〔2021〕101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区(市)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公墓)

一般检
查事项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发起

民政部门

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

市、区(市)级

是否存在修建超标准墓位、违规预售租,公益性公墓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服务公开、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安全管理等问题。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23〕72号)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

用地现场检查

市、区(市)级

针对民政部门提供单位名单落图比对,检查非法扩建、少批多占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区(市)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保护检查

市、区(市)级

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占用生态敏感区的经营性公墓名单,检查是否有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建设经营性公墓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综合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65号)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一般检
查事项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发起

民政部门

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市)级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23〕72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区(市)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