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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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抽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设定依据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者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和试验基地 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从事进出口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猎捕、繁育、经营管理、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标志授权使用企业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授权使用企业管理、档案记录、标志使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规范检查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中介服务组织签订合同、收费及设备人员配备;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有效驾驶证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针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对使用人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使用人 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注册登记情况、年检情况、是否存在拼装改装情形等),对驾驶操作人员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有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种植业和渔业生产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督检查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年内至少抽查1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准运证;查验生鲜乳交接单记载是否全面、规范、准确;监督抽查运输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是否遵守《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否遵守《山东省兽药 GSP 现场评定标准(2015 版(鲁牧药字<2015>14 号)》有关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年内至少抽查1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年内至少抽查1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1月,鲁发〔2018〕5号)二、(五)。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畜禽屠宰企业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是否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年内至少抽查1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2021年6月修订)第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第二条、第五条。
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2016年4月农业部农医发〔2016〕14号)。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具体为建档立柜、分类归档情况;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记录及保存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1.《畜牧法》(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