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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 |
联合监管 |
抽查检查 |
抽查检查事项 |
抽查检查对象 |
抽查检查内容 |
抽查检查方式 |
实施 |
抽查检查 |
抽查检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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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游包车客运监管领域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
发起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
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
4月-12月 |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交警、车管所)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
抽查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车辆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车辆应报废未报废问题。 | ||||||||
|
配合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
查验旅行社、导游资质资格;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落实情况;旅行社是否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导游在旅游包车上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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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监管领域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依法经营情况的检查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娱乐场所依法设立的检查 |
文化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2月 |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检查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 ||||||||||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 ||||||||
|
配合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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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监管领域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取得、标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2月 |
|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 ||||||||||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 ||||||||
|
配合部门 |
税务部门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依法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
|
配合部门 |
通信管理部门 |
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检查 |
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 |
省、市级 | |||||||
|
配合部门 |
网信部门 |
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
|
依法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在互联网上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是否遵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
|
市、区(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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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监管领域 |
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2月 |
|
对营业性演出依法报批的检查 |
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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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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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依法经营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 ||||||||||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
区(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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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行社行业监管领域 |
1.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旅行社依法设立的检查 |
旅行社 |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2月 |
|
对旅行社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检查 |
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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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查 |
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
|
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的检查 |
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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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其他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 |
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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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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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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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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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旅游广告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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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管领域 |
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抽查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旅行社 |
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旅游包车情况、责任险投保等旅游安全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2月 |
|
配合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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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价格欺诈等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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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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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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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旅游广告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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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监管领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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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要求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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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检查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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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 |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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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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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
区(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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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监管领域 |
文物安全检查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文物安全检查 |
文物保护单位 |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2月 |
|
配合部门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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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领域 |
对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
博物馆 |
旅博物馆设立运行状况,包括陈列展览、藏品情况。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2月 |
|
配合部门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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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艺术考级机构相关监管领域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依法设立及依法组织考级活动检查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考 级监督 检查 |
艺术考级机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依法设立情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及承办单位是否依法组织考级活动。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 |
4月-12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投资设立企业 、购买股权信息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 、网址等信息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所有者权益合计 、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 、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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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物拍卖、文物购销监管领域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资质及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检查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文物经营活动 、文物 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情况。 文物拍卖及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2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投资设立企业 、购买股权信息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 、网址等信息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所有者权益合计 、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 、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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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艺术品经营单位监管领域 |
1.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2月 |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投资设立企业 、购买股权信息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 、网址等信息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所有者权益合计 、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 、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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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文化娱乐相关监管领域 |
剧本娱乐经营活动跨部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1.活动场所备案、变更情况。2.使用的剧本、脚本备案及变更情况。3.未成年人限入、禁入标志设置情况。4.剧本娱乐活动设置适龄提示,其使用的剧本标明适龄范围情况。5.使用的剧本、脚本内容合规情况。 |
在线监测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 |
4月-12月 |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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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3.对其他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
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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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省、市、区(市)级(按实际抽取企业的管辖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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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省、市、区(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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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特种设备相关监管领域 |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管 |
发起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15%,抽查1次 |
4月-12月 |
|
配合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运营许可证检查 |
对A级旅游景区是否取得运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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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旅游住宿服务监管领域 |
旅游住宿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进行复核检查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检查硬件设施及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评定标准。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价》标准进行复核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摘牌降级。 |
现场检查 |
省、市级 |
抽查比例为5% |
4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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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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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检查 |
对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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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饭店、民宿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饭店、民宿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
市、区(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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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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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跨部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广电部门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查。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检查。对许可证载明的信息要素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不低于15%,抽查1次 |
4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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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省、市、区(市)级(按实际抽取企业的管辖机关) | ||||||
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邮政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 邮政编号:277800 网站标识码:3704000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