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抽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设定依据 |
| 1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
| 2 |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
| 3 |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 |
| 4 | 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 |
| 5 | 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 |
| 6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 |
| 7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
| 8 | 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 |
| 9 |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10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精神卫生法》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 |
| 11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12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 |
| 13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戒毒条例》第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 |
| 14 |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 |
| 15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16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17 |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护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
| 18 |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
| 19 |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
| 20 | 对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 |
| 21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 |
| 22 | 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 |
| 23 | 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 |
| 24 |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 |
| 25 |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 |
| 26 | 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 |
| 27 | 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 |
| 28 | 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3.制度建立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
| 29 | 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3.制度建立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 |
| 30 |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检查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3.制度建立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 |
| 31 |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3.制度建立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
| 32 | 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3.制度建立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 |
| 33 |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血站、单采血浆站 | 1.血站抽查内容:机构和人员资质、献血者管理、血液包装、检测和储存等。2.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抽查内容:机构及人员资质、脐带血采集、制备及储存、血液检测、供应和运输等。3.单采血浆站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装、储存、运输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 34 |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1.血站抽查内容:机构和人员资质、献血者管理、血液包装、检测和储存等。2.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抽查内容:机构及人员资质、脐带血采集、制备及储存、血液检测、供应和运输等。3.单采血浆站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装、储存、运输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 |
| 35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单位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5%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36 | 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4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 37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在华责任单位 |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产品生产原料和工艺、生产现场卫生条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卫生管理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质量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 38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 |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
| 39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
| 40 |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
| 41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2 |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43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 |
| 44 |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45 |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 |
| 46 |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 |
| 4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
| 48 |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 |
| 49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 |
| 50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华责任单位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内容: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2.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抽查内容: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铭牌)、说明书。3.在华责任单位抽查内容: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35%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 51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35%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52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5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
| 53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 54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批准和计量认证情况。2.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范围。3.出具的评价或检测报告情况。4.专业人员配备情况。5.仪器设备和场所情况。6.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7.质量控制、工作程序情况。8.档案管理情况。9.管理制度情况。10.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55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煤矿和非煤矿山的专项检查和其他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6.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9.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56 | 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1.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6.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9.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
| 57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批准和计量认证情况。2.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范围。3.出具的评价或检测报告情况。4.专业人员配备情况。5.仪器设备和场所情况。6.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7.质量控制、工作程序情况。8.档案管理情况。9.管理制度情况。10.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20%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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