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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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枣庄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5月15日



枣庄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序号

部  门

权责清单

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

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市发展改革委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6.其他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节能审查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


2

市发展改革委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能源类、交通运输类及城建类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完成首次现场核查项目),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开工项目),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


3

市发展改革委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2.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政府投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


4

市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5

市教育局

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的检查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各级各类学校中上报的备查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公布)第二十二条


6

市教育局

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7

市教育局

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8

市教育局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2.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3.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4.“三防”建设情况;5.校车安全管理情况;6.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7.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各级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实地检查
   台账查验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9

市教育局

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10

市教育局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11

市教育局

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12

市教育局

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开展检查

职业院校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学生权益维护、安全职责落实等情况

各级各类职业院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查验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


13

市教育局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收费、培训班次、培训对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进度及培训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2.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3.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4.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5.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6.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4.《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第四条
   5.《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第六条


14

市教育局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中小学教育组织教学等办学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二条
   2.《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 号)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第四条


15

市教育局

对幼儿园规范办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

对幼儿园规范办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

幼儿园办园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各级各类幼儿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查验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十四条
   2.《山东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3.《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4.《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


16

市教育局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所有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是否都已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查验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条
   2.《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条
   3.《关于做好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司函〔2020〕13号)


17

市教育局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情况的检查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情况的检查

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
   2.《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8

市教育局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1.学校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情况;2.体育课程开设、体育教师配备、体育场馆建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学生健康体检、视力状况检测、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

各级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条


19

市教育局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20

市教育局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1.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2.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3.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6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5号)
   2.《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
201916号)
   3.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
20192号)
   6.《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
   8.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10号)


21

市教育局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1.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2.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
   2.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1号)


22

市科技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

抽查是否具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是否在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内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级科技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2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后的项目实施情况

市级核准、备案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经营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检查(说明:市内抽查内容、检查对象只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没有食盐定点生产及其他企业)  

市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来鲁经营食盐业务的外省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制盐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食盐专营执法监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2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监控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1.是否存在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行为;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6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

市内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覆盖监管,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2021年6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条


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违法违规购买、销售、储藏行为的监督检查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购买、销售、储藏的行为

市内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


27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检查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

市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2.《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第八条
   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5.《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检查

销售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情况

市内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28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线电监测

无线电监测

监测电磁环境与空中电波秩序

无线电电磁环境

一般检查事项

非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第八条
   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

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检查涉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情况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检查涉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般检查事项

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结合

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第八条
   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3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

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

是否存在对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的无线电干扰

无线电监管工作需要实施排查的无线电干扰信号

一般检查事项

非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31

市民族宗教局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1.全市性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2.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3.全市性宗教团体依章程开展活动情况;4.全市性宗教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审批情况;5.全市性宗教团体年度检查情况

全市性宗教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市委统战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通过,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2.《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九条


32

市民族宗教局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1.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变更登记情况;3.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情况;4.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执行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情况;5.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市委统战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
   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


33

市民族宗教局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况;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资质情况;3.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进行监督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全年累计抽查不少于5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市、县级市委统战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34

市公安局

对外国人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外国人来华工作检查

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办理A类、B类、C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市、县级公安部门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35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抽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交易情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公安部门

1.《禁毒法》第六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36

市公安局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公安部门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7

市公安局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1.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2.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3.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各类宾馆、旅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公安部门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38

市公安局

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民用枪支配置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1.检查枪弹库(室)是否符合安全防范要求,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等制度;2.核查枪弹调拨总量、每日消耗量、库存数量等;3.检查是否违规对外开展经营性射击活动

民用枪支配置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公安部门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39

市公安局

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1.是否制订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2.检查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3.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落实及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0

市公安局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检查

1.是否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2.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情况;3.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落实及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公安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41

市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公安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2

市公安局

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公安部门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43

市公安局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情况的检查;
   2.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3.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1.落实出入库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以及库房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情况;2.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流向登记等制度情况;3.《爆破安全规程》等要求的现场安全作业措施情况

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公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4

市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社会团体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1.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民政部门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2.《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45

市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民政部门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
   3.《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46

市民政局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2.对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3.对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基金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民政部门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第十四条
   3.《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47

市民政局

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的检查;2.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3.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

儿童福利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全覆盖检查,每年抽查1次

市级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10月30日民政部令第63号)第三条


48

市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1.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检查;2.养老机构设施安全的检查;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4.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5.养老机构信誉水平的检查

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根据监管需要确定频次

市、县级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9

市民政局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1.是否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2.是否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3.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

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抽查比例为40%,每年抽查1次

县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50

市民政局

对殡葬服务单位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设备租赁以及销售殡葬用品是否存在未在明显位置公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的违规收费行为

殡仪馆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抽查比例为4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批少建多”;2.是否存在建设超标准墓等问题;3.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性公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抽查比例为4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部门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是否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行为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抽查比例为4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51

市司法局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4.内部管理情况;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7.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第六条


52

市司法局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1.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情况;2.公证机构队伍建设情况;3.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4.公证机构质量控制情况;5.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情况

公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1.《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             
   2.《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第八条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53

市司法局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3.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4.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5.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六条、第四十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54

市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1.党建工作情况;2.资质管理情况;3.队伍建设情况;4.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5.内部管理情况;6.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7.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8.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鲁司
201850号)第六条


55

市司法局

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

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

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2.5年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


56

市财政局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情况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调账检查、现场调研

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财政部门


   1.
《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第七款


57

市财政局

资产评估行业检查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调账检查

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级财政部门

1.《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第十款
   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58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

在我市注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财政部门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59

市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执业质量情况、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等

代理记账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财政部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9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


60

市财政局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

检查是否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要求做好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金融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财政部门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61

市财政局

财政票据检查

财政票据检查

检查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情况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调账检查

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财政部门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
   2.《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20〕43号)第十八条


6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三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十一条2.《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十八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公布)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是否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九条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第八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第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第七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否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第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十四条
   2.《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第六条第一款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第六条第二款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第九条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十五条
   2.《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三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是否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六条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公布)第三十四条


是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四条


是否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四条


是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五条


分包单位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六条


分包单位是否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十一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
   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5.《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经核定征收后是否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是否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将缴费明细告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或个人是否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八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七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  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公布)第八十条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是否将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是否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教育法》(2022年4月20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发布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是否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外国人是否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是否依法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2.《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四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是否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
   3.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的相关决定


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是否依法备案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是否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用工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九十二条


用工单位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用工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  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是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三十条规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6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对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对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64

市林业和绿化局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全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风景名胜区数量的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6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

矿业权人年度勘查信息公示情况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非油气矿产探矿权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由矿产勘查督察员承担或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总数的5%,每年抽查1次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矿业权人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方式开展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级行政区域内矿山总数的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五条


6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67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监督检查

1.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情况;2.在监管平台及时填报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信息情况;3.内部管理情况;4.落实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情况;5.安全生产管理情况;6.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变化情况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资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资质单位的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68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监督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监督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管理情况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收藏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化石收藏单位总数的2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6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绘资质巡查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1.测绘资质资格条件符合情况2.测绘业绩和项目合同履约情况3.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4.测绘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5.遵守测绘法律法规的情况6.结合日常监管需巡查的其他内容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每年抽查1次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1.《测绘法》第四条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


7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1/3,每年抽查1次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7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上一年度的地图审核通过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第664号令)第四十二条


7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的监管

1.是否存在规划编制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人员、业绩等信息造假的情况2.是否有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以及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情况

市内取得城乡规划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许可是否①依据相关详细规划和规划建设条件核发,核发程序是否依法依据②是否进行规划验线,查验结果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③是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验收结果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④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每年抽查不低于5%,1次/年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城乡规划法》(201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


73

市林业和绿化局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5%,1次/年

市林业和绿化局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74

市林业和绿化局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取得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猎捕、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上一年度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林业和绿化局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


75

市林业和绿化局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自然保护区绩效自评抽查核查;2.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3.疑似人类活动问题点位核查整改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5%,1次/年

市林业和绿化局

《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
   第687号修订)第二十条


76

市林业和绿化局

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对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在湿地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省级以上湿地公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5%,1次/年

市林业和绿化局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


77

市林业和绿化局

/

对占用国有林场(苗圃)林地的监督检查 

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和实施情况、省级以上督察督办情况,重点是环保督办和合肥专员办督办事项

工程建设占用国有林场(苗圃)林地的国有林场(苗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5%,1次/年

市林业和绿化局

1.《森林法》2.《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78

市林业和绿化局

/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督检查

1.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变更情况2、经营方案执行情况、林木采伐修复情况、安全生产情况

国有林场;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每年抽查不低于5%,1次/年

市林业和绿化局

1.《森林法》2.《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79

市林业和绿化局

/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1.公园面积、名称、隶属关系变化情况,变更依据;2.是否按规划开展森林旅游等经营活动;3.林地占用情况;4.安全生产情况

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5%,1次/年

市林业和绿化局

1.《森林法》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森林公
  
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8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7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8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注册建筑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


8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注册建造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8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


8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


8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8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8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是否依法使用公用部分,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8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7月通过)第四条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


8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合规情况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9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


9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9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9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和历史建筑保护情况检查

市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


9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行为是否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市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
   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十一条


9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


9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项目现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
   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三条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
   9.《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
   10.《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


9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9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相关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9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工程建设活动相关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10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10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10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各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6.《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三条
   7.《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


10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估价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0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0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提交开业报告;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年12月)第四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10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供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


10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安全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建议修改为: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22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10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109

市城乡水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水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四条


110

市城乡水务局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水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


111

市城乡水务局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水务部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11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13

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城市防汛安全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县级水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


114

市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城市照明情况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


115

市城乡水务局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城市节水情况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水务部门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山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8年1月修订通过)第二十条


11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县级水务部门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


11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1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11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12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住房保障部门权力和义务的落实情况;检查公租房动态管理情况;检查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辖区内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121

市城市管理局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信用承诺履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准确性及报送情况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企业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22

市城市管理局

对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对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城市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情况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23

市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情况

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124

市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


125

市城市管理局

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2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城市房屋安全情况

城市危险房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修改)第五条


127

市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三条第二款


128

市城市管理局

对动物园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动物园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动物园规划用地使用及建设管理情况

动物园管理部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


129

市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绿线控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绿线控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线控制、管理情况

市、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审批及绿化主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城市规划、行政审批及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二条


130

市城市管理局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督检查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督检查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情况

事项审批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


131

市城市管理局

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情况

事项审批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改)第十九条
   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省政府令第104号,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正)第十五条


132

市城市管理局

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监督检查

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监督检查

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情况

公共绿地内开展经营性行为申请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13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相关工作情况,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及保护、维修情况

对有关单位、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八条


13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违规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禁止行为

未纳入施工许可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五条


13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报批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报批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36

市交通运输局

对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是否存在未经批复使用港口岸线的情况;是否存在港口岸线用途和使用方案与批复不一致的情况,岸线用途包括装卸散杂货、集装箱、油品和液体化工品等

港口岸线使用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
   2.《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五条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修订)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137

市交通运输局

1.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造价、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至少1次,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138

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督查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139

市交通运输局

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重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重点铁路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


140

市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以县级为主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企业检查

是否按照管理办法合规经营,加强网络监测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汽车维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以县级为主

1.《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141

市交通运输局

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岗位人员资质资格、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等

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


142

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对涉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抽查

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施工图纸一致;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是否按规定修复;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七章第七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章第二十九条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三条


143

市交通运输局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如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资质保持情况、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水路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1号公布,2019年11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五条
   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第2号公布,2020年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6.《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3月)







144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航道通航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航道通航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45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学员情况和授课情况;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院的出勤情况

船员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1次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3.《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海政法〔2017〕189号)第十条


146

市交通运输局

对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船舶配员情况;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内河船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四条
   3.《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海政法〔2017〕189号)第六、七、八条


147

市城乡水务局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1.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2.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3.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

取用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低风险抽查对象5家,高风险(出现超许可可能性较大的)抽查对象10家,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2次

市、区(市)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八条
   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5.《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1.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2.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3.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用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低风险抽查对象2家,中风险(高耗水行业)抽查对象5家,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区(市)水利部门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148

市城乡水务局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有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情形;有无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有无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市、县级相关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

市、区(市)水利部门

1.《水法》第四十二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3.《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4.《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149

市城乡水务局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按照风险等级划分,A级抽查比例为5%,B级抽查比例为10%,C级抽查比例为20%,每年至少每年抽查1次

市、区(市)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150

市城乡水务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手续;是否按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等

市、县级许可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区(市)水利部门

1.《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2.《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4.《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六条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检查有无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虽经批准但未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的情形

市、县级许可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

区(市)级水利部门

1.《水法》第四十二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3.《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4.《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151

市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落实情况

列入水利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单位(工程)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50%,每年至少每年抽查1次

市、区(市)水利部门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52

市城乡水务局

对水工程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水工程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由市县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采用实地调查方式,对是否按照审查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开展后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项目法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区(市)水利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153

市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农民工、环保等规定情况

由市、区(市)政府、市、区(市)水利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每年抽查1次

市、区(市)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对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后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项目法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区(市)水利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对已批准的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边界修建排水、阻水、蓄水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审批意见的执行情况

市级许可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00%,每年至少每年抽查1次

市级水利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154

市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行政检查

人员配备、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等情况

枣庄市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照风险等级划分,A级抽查比例为5%,B级抽查比例为10%,每年至少每年抽查1次

市、区(市)水利部门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至第三十条
   2.《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3.《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155

市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

由市、区(市)政府、市、区(市)水利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每年抽查1次

市、区(市)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156

市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由市、区(市)政府、市、区(市)水利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至少每年抽查1次

市、区(市)水利部门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157

市农业农村局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农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58

市农业农村局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包装标签、登记证号,原料与登记一致性、企业生产条件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159

市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60

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和试验基地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61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3.《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162

市农业农村局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对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的监督检查

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从事进出口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猎捕、繁育、经营管理、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163

市农业农村局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64

市商务局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1.是否存在加价销售行为;2.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3.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4.是否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

新车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企业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商务部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65

市商务局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二手车交易手场交易服务流程以及建立保存二手车交易档案合规情况

二手车交易市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企业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商务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66

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企业抽查比例为3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商务部门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167

市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三项制度执行情况(实名登记制度、限额发行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企业抽查比例为6%;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商务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168

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1.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2.外商投资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企业数量的5%,每年至少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商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69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要求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


170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娱乐场所依法设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171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


172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173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依法设立的检查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对旅行社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检查

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对旅行社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查

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


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的检查

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对旅行社其他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

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四条


174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检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依法经营情况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经营主体依法设立情况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175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的检查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情况

经营文物拍卖、购销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对经营文物拍卖、购销的企业依法经营的检查

文物拍卖及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1.《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三条
   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五十四条、五十九条


176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对营业性演出依法报批的检查

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对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依法经营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177

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文物安全检查

1.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2.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1.《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至五十九条
   3.《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
   4.《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5.《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7.《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
   8.《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9.《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2修改版第三条


178

市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发布的检查

考级简章是否发布

考级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是否是本考级机构教材确定的内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是否符合规定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是否合规、是否备案

考级承办单位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

考级承办单位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备案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是否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进行备案

考级机构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聘任考官的执考行为的检查

考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考官

现场检查


179

市文化和旅游局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旅游包车情况、责任险投保等旅游安全落实情况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六条


180

市文化和旅游局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对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博物馆设立运行状况,包括陈列展览、藏品情况

各级各类博物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一年一次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1.《博物馆条例》第七条
   2.《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81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的检查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医师法》第四条
   2.《护士条例》第五条
   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7.《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1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1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1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13.《中医药法》第五条
   14.《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1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17.《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条
   18.《禁毒条例》第四条
   19.《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20.《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五条
   2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2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2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2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27.《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82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183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84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85

市卫生健康委

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86

市卫生健康委

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87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88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189

市卫生健康委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90

市卫生健康委

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91

市卫生健康委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


192

市卫生健康委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193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94

市卫生健康委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195

市卫生健康委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96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197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98

市卫生健康委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9

市卫生健康委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200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201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202

市卫生健康委

对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


203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204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205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


206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207

市卫生健康委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208

市卫生健康委

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209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监督检查


210

市卫生健康委

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妇幼健康的检查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3.制度建立情况;4.行政管理情况

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211

市卫生健康委

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212

市卫生健康委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检查


213

市卫生健康委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14

市卫生健康委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15

市卫生健康委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216

市卫生健康委

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17

市卫生健康委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采供血机构的检查

1.血站:机构和人员资质、献血者管理、血液包装、检测和储存等;2.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机构及人员资质、脐带血采集、制备及储存、血液检测、供应和运输等;3.单采血浆站: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装、储存、运输等

血站(单采血浆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献血法》第四条
   2.《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218

市卫生健康委

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219

市卫生健康委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公共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220

市卫生健康委

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查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情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21

市卫生健康委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产品生产原料和工艺、生产现场卫生条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卫生管理情况,产品卫生质量情况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在华责任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22

市卫生健康委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的检查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223

市卫生健康委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7.《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8《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9.《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10.《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
   1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24

市卫生健康委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25

市卫生健康委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226

市卫生健康委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227

市卫生健康委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228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229

市卫生健康委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30

市卫生健康委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31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32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


233

市卫生健康委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34

市卫生健康委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的检查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2.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铭牌)、说明书;3.在华责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华责任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35

市卫生健康委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检查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236

市卫生健康委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的检查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批准和计量认证情况;2.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范围;3.出具的评价或检测报告情况;4.专业人员配备情况;5.仪器设备和场所情况;6.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7.质量控制、工作程序情况;8.档案管理情况;9.管理制度情况;10.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237

市卫生健康委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38

市卫生健康委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职业病诊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


239

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的检查

1.放射许可、校验、变更情况;2.放射性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情况;3.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工作;4.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情况;5.放射防护设施及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情况;6.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检验、检定或校准情况;7.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和处理能力;8.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情况;9.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工作;10.对患者、受检者、陪检者的放射防护情况;1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八十七条
   2.《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
   7.《山东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第三条


240

市卫生健康委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检查

1.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6.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9.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241

市卫生健康委

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242

市卫生健康委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243

市应急局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1.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验收等);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4.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出口、主通风机运行监控、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井下排水、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图纸真实性);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44

市应急局

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1.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情况;2.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制定、公告、公示、落实情况;3.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填写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五条


245

市应急局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行政检查

1.行政许可和施工资质管理;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246

市应急局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1.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验收等);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4.领导带班、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5.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6.安全投入、工伤保险情况;7.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尾矿库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247

市应急局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2.有限空间辨识及管理台账、检测记录情况;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4.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5.与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协调管理情况

工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48

市应急局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1.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等);2.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8项重点事项

冶金企业(炼钢、炼铁、铁合金冶炼)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对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人员管理情况;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3.起重机使用情况;4.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5.防积水情况;6.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7.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

有色金属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249

市应急局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2.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4.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情况;5.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6.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7.液氨使用安全情况;8.涉爆粉尘管理情况;9.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80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250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1.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2.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建立安全培训管理档案情况;3.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251

市应急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1.安全生产许可情况;2.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情况(人员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6.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7.外包工程管理情况;8.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52

市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2.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连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3.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


253

市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2.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3.管道检测、维护情况

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三十条


254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情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255

市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1.危化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性;2.危化品登记证书载明情况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配备使用情况;4.危化品管理档案建立情况;5.应急咨询电话设立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256

市应急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1.安全许可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4.流向管理情况;5.仓储库房、零售场所等建设合规性情况;6.“三同时”落实情况;7.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8.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257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发布、备案、教育培训及演练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第三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58

市应急局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情况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259

市应急局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1.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3.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4.培训收费的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260

市市场监管局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


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261

市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62

市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3.《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至第四十九条


263

市市场监管局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超出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64

市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重大变更情况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未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直销员报酬总额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未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报备和披露信息

市内注册的直销企业总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等

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抽查1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1.《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65

市市场监管局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66

市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67

市市场监管局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1.《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68

市市场监管局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对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的检查

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269

市市场监管局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270

市市场监管局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71

市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

是否建立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是否按要求保存广告业务档案


是否收取核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是否收取核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是否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文号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发布相关广告的内容是否与广告审查批准的文件相一致


272

市市场监管局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73

市市场监管局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1.收购环节: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是否对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进行技术处理;是否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2.加工环节:是否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排除;是否分等级加工棉花;是否按国家标准对加工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是否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3.销售环节:每批棉花是否都附有质量凭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是否相符;销售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是否附有公证检验证书,销售国家储备棉是否粘贴公证检验标志;4.承储环节:是否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是否存在人为因素产生的质量变异;入库、出库国储棉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是否相符;是否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储棉入库、出库;5.其他方面: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质量凭证、标识等行为;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棉花等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企业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1.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2.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3.禁止性质量义务落实情况:絮用纤维制品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学生服质量监督检查

1.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2.学生服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3.学生服是否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4.禁止性质量义务落实情况: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74

市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对食品小作坊的行政检查

食品小作坊的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等情况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条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食品销售者的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经营过程控制等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行政检查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小餐饮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小餐饮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资质、经营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等

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275

市市场监管局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对计量标准建设和运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抽样检测

抽查比例为2%,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总局令第72号)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5.《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6.《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7.《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对进口计量器具是否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进行监督检查;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标准物质质量、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进口单位;标准物质制配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抽查比例为2%,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276

市市场监管局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对计量检定机构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情况,计量标准建设和运行质量,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277

市市场监管局

对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对计量单位使用方进行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为2%,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278

市市场监管局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抽查比例为0.2%,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79

市市场监管局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能效符合性检查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80

市市场监管局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水效符合性检查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81

市市场监管局

地方标准监督检查

地方标准监督检查

推动地方标准实施情况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为地方标准发布实施第6年的地方标准数量的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1.《标准化法》(2017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282

市市场监管局

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

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团体自我声明公开标准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2.《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3.《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规定


283

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

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抽查比例为1%,每年1 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2.《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是否公开


284

市市场监管局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是否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资质认定检验
   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第39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令)


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是否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是否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是否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是否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285

市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则要求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及其计划实施)

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则要求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及其计划实施)

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86

市市场监管局

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产品专利宣传是否真实有效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级市场监管部门


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是否存在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287

市市场监管局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商标法》第十六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88

市市场监管局

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行为的检查;
   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是否合法规范;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是否合法规范;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89

市市场监管局

地理标志用标企业专用标志使用规范性的检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地理标志用标企业专用标志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290

市市场监管局

驰名商标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驰名商标权利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十四条


291

市市场监管局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外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涉外专利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292

市市场监管局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抽查比例为100%(律师事务所除外);每年抽查1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各级监管部门协助

1.《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注册信息是否一致;专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分支机构设立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1.《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

1.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2.检查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检查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1.《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第五十一、第五十三条


293

市市场监管局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1.核实: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2.检查:检查代理过程中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检查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违法名单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294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检查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95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检查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监听监看、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广电部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2.《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296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引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引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监督检查

对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情况的检查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监听监看、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级广电部门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三条


297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或节目套数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或节目套数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或节目套数情况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远程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广电部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十三条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条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2009〕30号)第四条


298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时长、内容、时间段等是否符合要求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远程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广播电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9月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20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条


299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站运行情况

广播电视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广播电视部门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20年10月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2.《山东省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300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有无违规接收节目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广播电视部门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2018年9月修订)第十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21年10月修订)第二条


301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检查

1.检查开办机构是否按照许可载明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2.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3.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是否与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监测监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302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安全播出传输覆盖网秩序的监督检查

对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监督检查

检查播出机构的频率使用是否符合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要求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远程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广电部门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五条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十六条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条


303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1.制作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备案公示;2.剧目开拍前是否向广电主管部门报告;3.拍摄制作成本、演员片酬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电视剧制作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三条


304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监督检查

有线电视节目规范传送和优化社会服务情况

有线电视节目传送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9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第三条


305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股东构成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三条


306

市体育局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1.许可证办理情况;2.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3.安全说明、警示情况;4.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5.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6.其他内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5%,每年抽查不低于1次

市、县级体育部门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07

市体育局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检查

组织开展的赛事活动情况

各级体育类协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体育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308

市体育局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年报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活动开展情况

各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体育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309

市体育局

对体育类基金会监督管理

公示信息和业务活动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

体育类基金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体育部门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五条


310

市体育局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年报信息检查

1.查看赛事活动通知、秩序册、成绩册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2. 查看体育部门对健身气功及赛事活动的监管情况;3. 查看赛事活动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

下一级体育行政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311

市体育局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管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1.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2.是否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文化设施;3.是否有违法所得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填报资料、文件审阅、现场检查、交流座谈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每年不少于2次

市、县级体育部门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2.《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第五十条


312

市体育局

对体育竞赛的监管

竞赛组织检查

各级锦标赛、冠军赛、中小学生联赛竞赛组织有关工作

各赛事主办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体育部门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七条


313

市体育局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健身气功站点的情况

健身气功站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

县级体育部门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项


314

市统计局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提供统计资料情况,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网上直报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市、县级统计部门

《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315

市统计局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316

市医保局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1.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3.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数据分析等

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医保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1.是否存在违反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3.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定点零售药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数据分析等

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医保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17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对公共机构节能的行政检查

对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

各区(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政府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三十五条
   2.《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十二条


对公共机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318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从业能力建设抽查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4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主要包括:综合、人员、场地、设备、质检、规章制度6项

通过国家人防办资格认定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抽查1次,市、县自行确定抽查比例、频次

市、县级国动(人防)部门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8项
   3.《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


从业行为抽查

依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7规定,抽查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生产人防设备、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6项不良记录行为


319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学校实施人防教育中人防教师配备、人防授课表配置、人防授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国动(人防)部门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320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情况的检查

是否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高管是否正常履行

截至去年年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扣除今年以来正式完成退出手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

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开展业务

截至去年年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扣除今年以来正式完成退出手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情况的检查

对外融资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截至去年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扣除今年以来正式完成退出手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报送情况的检查

是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等资料

截至去年年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扣除今年以来正式完成退出手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321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民间融资机构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

是否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高管是否正常履职等

全市获得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许可的民间融资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等


对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

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开展业务

全市获得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许可的民间融资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等


对民间融资机构风险管理情况的检查

融资等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全市获得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许可的民间融资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等


对民间融资机构变更情况的检查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事项

全市获得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许可的民间融资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等


对民间融资机构信息报送情况的检查

是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等资料

全市获得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许可的民间融资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等


322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合规情况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枣庄市设立的分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的检查

在保业务是否符合监管办法关于担保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有关要求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枣庄市设立的分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检查

关联担保有关情况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枣庄市设立的分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情况的检查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其他变更行为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枣庄市设立的分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其他违规问题的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其他违规问题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枣庄市设立的分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323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交易场所合规经营的检查

开展权益类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经营合规情况的检查

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对交易场所风险管理的检查

开展权益类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风险管理的检查

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对交易场所公司治理的检查

开展权益类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

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对交易场所投资者保护的检查

开展权益类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投资者保护等情况的检查

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24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互助金管理的检查

1.互助金借入借出比例及用途;2.互助金账户管理及核算

取得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监管条款规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统计数据报送的检查

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如实报送数据

取得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监管条款规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检查

信用互助业务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取得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监管条款规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经营场所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悬挂《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2.是否设立多处信用互助业务经办场所

取得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监管条款规定


325

市能源局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1.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2.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3.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4.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5.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6.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能源部门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26

市能源局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生产情况检查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能源部门

1.《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2.《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十七条
   3.《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五条


327

市能源局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情况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能源部门

1.《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2.《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328

市能源局

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情况检查

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和煤矿工程质量情况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能源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329

市能源局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330

市能源局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现场安全情况,包括领导带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全市范围内煤矿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331

市能源局

煤矿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332

市能源局

煤矿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等情况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九条


333

市能源局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各区(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334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情况;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7.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8.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9.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10.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11.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335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336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337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6.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7.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企业、
   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338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339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2.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340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生鲜乳收购站检查内容: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


341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对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饲草草种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内容: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草种子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要求等

草种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农业部令第56号)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342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6.《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343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医实验室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2.《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第四条


344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第四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第三条


345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兽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4.《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二、(四)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7.《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346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347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生产企业比例不低于5%,对经营者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348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新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七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349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的检查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350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市、县级畜牧兽医监管部门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2021年6月修订)第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第二条、第五条
   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2016年4月农业部农医发〔2016〕14号)


351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印刷发行企业检查

印刷企业守法经营情况检查

印刷企业、印刷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五十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                  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六条               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


发行企业守法经营情况检查

发行企业、发行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352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电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电影放映活动监管抽查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影院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10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电影管理部门

1.《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


353

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自然年)抽查100%,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354

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市抽查比例不低于5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频次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55

枣庄海关

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查验

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查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出口监管仓库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56

枣庄海关

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和查验

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和查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保税仓库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57

枣庄海关

对保税物流中心的实地核查

对保税物流中心的实地核查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58

枣庄海关

对免税商店的核查和实地检查

对免税商店的核查和实地检查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免税商店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


359

枣庄海关

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检查

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检查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360

枣庄海关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


361

枣庄海关

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口岸环节熏蒸、消毒)

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口岸环节熏蒸、消毒)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362

枣庄海关

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63

枣庄海关

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64

枣庄海关

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进境粮食、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I级风险饲料、I和II级生物材料、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
   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3.《进
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65

枣庄海关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366

枣庄海关

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

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67

枣庄海关

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报关单位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368

枣庄海关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69

枣庄海关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进出境运输工具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70

枣庄海关

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

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的企业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71

枣庄海关

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出入境特殊物品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372

枣庄海关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进出口货物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373

枣庄海关

对特殊进出境货物的查验

对特殊进出境货物的查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过境、转运和通运,转关、暂时进出境、管道运输等特殊进出境货物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74

枣庄海关

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查验、检疫、检验

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查验、检疫、检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进出境寄递物品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5.《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


375

枣庄海关

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查验、检疫

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查验、检疫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5.《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6.《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376

市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执行

市、县级税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377

市烟草专卖局

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行政检查

规范到货确认

是否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到货确认

持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78

市烟草专卖局

对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政检查

不得非法申领准运证

是否以非法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持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不得非法使用准运证

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准运证等行为

持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379

市烟草专卖局

对持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依法依规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是否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省级工业公司、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是否存在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行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是否存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的行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80

市烟草专卖局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持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381

市烟草专卖局

对生产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的行政检查

不得生产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

是否使用霉烂烟叶生产烟草制品

省级工业公司、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是否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382

市烟草专卖局

对销售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行政检查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规范处理

不得销售,由当地烟草部门监督处理

持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83

市烟草专卖局

对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政检查

是否对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

是否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省级工业公司、持有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是否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是否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


384

市烟草专卖局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行政检查

不得非法申领许可证

是否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持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不得非法使用许可证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

持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是否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每年抽查1次

市级烟草部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385

市应急(地震)局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检查

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

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定执行

市、县级地震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情况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定执行

市、县级地震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检查

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进行抗震设防情况

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定执行

市、县级地震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386

市应急(地震)局

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的情况

检查对象随机、待定

一般检查事项

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定执行

市、县级地震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七十五条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


387

市应急局(地震)

对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监督检查

对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监督检查

依法落实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

检查对象随机、待定

一般检查事项

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定执行

市、县级地震部门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3.《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4.《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388

市应急局(地震)

对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监督检查

对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情况

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定执行

市、县级地震部门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三条


389

市气象局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

在枣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气象部门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公布,第3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90

市气象局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气象部门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391

市气象局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气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392

市气象局

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行政检查

升放气球单位的安全检查

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的年度报告

具备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气象部门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一条、第三十条第(一)项


393

市气象局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检查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情况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气象部门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公布、第35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94

市气象局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行政检查

气象信息发布、传播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气象部门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公布、第35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