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 查 依 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 查 内 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相关主体 |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 |
|
2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部委规章】(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4)《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企业 |
1.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合规情况;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
|
3 |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
|
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7.《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一年不少于1次 |
|
|
5 |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
|
6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 |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照法律、规章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交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
|
7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活动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在建工程施工企业 |
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
|
|
8 |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在建工程施工企业 |
检查建筑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2次。 |
|
|
9 |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一年不少于1次。 |
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
|
10 |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注册建造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一年不少于1次。 |
|
|
11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一年不少于1次。 |
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
|
12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一年不少于1次。 |
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
|
13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一年不少于1次。 |
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
|
14 |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一年不少于2次。 |
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
|
15 |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17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在建工程施工单位 |
检查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
|
|
16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供热单位 |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行行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
|
17 |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
检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2次。 |
|
|
18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
|
19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1.【法律】《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条:“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4.【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部委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建设部令第124号,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7.【规范性文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项目现场 |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 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 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
|
20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 查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建立企业 |
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 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
现场检查 |
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5%的项目 |
|
|
21 |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
现场检查 |
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5%的项目 |
|
|
22 |
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的监督检查 |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4.《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 |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
|
23 |
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 |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每年不少于2次。 |
|
|
24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
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每年1次。 |
|
|
25 |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区(市)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对区(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区(市)城建档案馆(室)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
|
26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情况;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验 |
抽查比例不少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
|
27 |
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建设部令第141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情况;检测仪器设备配备、维护保养、使用情况;检测实验室环境条件控制 情况;检测样品管理情况;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管理情况;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备案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上报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验 |
抽查比例不少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
|
28 |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
|
29 |
对消防设计审查监督检查 |
1.《消防法》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检查设计文件是否落实消防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率1次/年 |
|
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邮政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 邮政编号:277800 网站标识码:3704000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