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市政府印发了《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枣政发〔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我市原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要依据《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枣政发〔2003〕36号)已出台20年,文件的大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国家、省非税收入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2023年1月4日,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要求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通过规范征收主体、简化征收流程、明确减免政策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实现“依法依规、应收尽收、应免尽免”,提升征管质量,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将配套费政策与强工兴产目标结合起来,新的配套费管理办法较原办法企业整体缴费负担有所下降,针对工业企业的工程项目单独设置了较低标准,符合工业倍增计划目标,有利于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助力我市工业企业发展壮大。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十六条,主要从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减免政策、使用管理等方面对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明确。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3个文件为主要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资金用途。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明确了征收范围。本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项目不属于配套费征收范围,不用再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明确了职能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明确了征收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征收部门由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征收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
第六条明确了征收标准。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按照统一征收标准190元/平方米,地下部分不再征收,并且针对工业项目单独设置了较低标准48元/平方米。
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征收流程。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节收费,统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一次性征收。
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减免政策。对减免范围、权限和程序予以明确,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免尽免。
第十二条明确了补缴情形。已享受减免政策改变原批准用途的,依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应予以补缴。
第十三条明确了使用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明确了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明确了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期限等。
五、政策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256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