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发展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我市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开展市场化运作,引导优质资源要素集聚我市,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加力产业培育、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市引导基金及参股各产业基金合计18支,总规模达107.09亿元,围绕我市“6+3”现代产业体系,累计投放资金38.96亿元,先后投资了精工电子、丰元化学、欣旺达、博雷顿等37家市内项目,资本赋能实体经济的示范引领作用初步显现。
随着引导基金规模和政策引导效应的扩大,需对原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助力工业倍增计划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23〕1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出台《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旨在聚焦“强工兴产、转型突围”目标,为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提供制度依据,对引导基金的基本原则、运作管理、资金来源、投资范围、风险控制以及容错免责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适应新形势下市场变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不断壮大引导基金规模,引导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我市“6+3”现代产业、重大项目和区域发展,推动工业倍增计划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投资原则、投资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风险控制、考核监督与容错免责、附则共8章48条,相较于原管理办法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理事会,主要负责审定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及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强化理事会办公室职责,允许决策机构直接与项目单位对接评判,充分保障决策科学高效。明确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风险防控等机制,自主决策审议如子基金的设立、退出等事宜。
二是规范引导基金资金管理。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和市、区(市)属国企出资的用于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强调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据基金合同等相关约定执行。
三是明确管理费用及激励措施。对引导基金管理费用、超额收益等进行了明确,并制定差异化让利政策,引导基金最多可让渡除本金以外的全部收益。设置投资进度奖励,鼓励子基金提高运作效率,尽快完成投放。
四是鼓励管理机构开展市内投资。规定子基金投资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对多种返投方式给予认定,将返投情况与奖励直接挂钩,激发子基金管理机构超额完成返投的动力。
五是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原则,在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基础上,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五、政策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25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