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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调整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下限的通知》

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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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及枣庄市统计局2020年统计年报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对我市2021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下限予以调整

二、目标任务

调整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下限,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三、主要内容

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工资基数及缴存额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1900/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700/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190/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95/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70/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5/月)。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工资基数及缴存额保持不变

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上限继续按照《关于调整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枣住公〔202128号)文件要求执行,调整后的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202111日起执行。




四、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枣庄市缴存单位以及缴存职工

五、执行标准

规定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试行期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它情况说明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孙瑞华

政策咨询电话:31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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