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枣财社〔2025〕14号),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结合当前就业形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我市现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于2019年进行修订,具体执行过程中已无法覆盖所有政策。2024年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对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流程等进行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反复协商,对《关于印发〈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枣财社〔2019〕19号)有关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枣庄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枣发〔2019〕2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分配下达方式、申请审核流程、管理监督措施等内容,本次修订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一)修订部分就业补助政策。一是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就业创业环境变化,部分就业政策已经不再适用,删除“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等补贴政策内容,停止执行“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补贴政策。二是为与现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内容保持衔接,将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助对象由五类人员调整为六类人员;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修改为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结合培训课时、急需紧缺程度、产业发展需求、就业效果等因素,明确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将见习补贴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的条件,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下调为50%;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领取范围修改为“在枣庄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并调整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标准;将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标准修改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三是按照《山东省分市劳动力调查工作方案》(鲁人社发〔2024〕10号)规定,明确将分市劳动力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二)明确资金适用范围。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不得用于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明确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三)进一步明确了资金分配办法。本次文件将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法修改为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一是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使用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4类,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运用财政困难程度、绩效结果系数加以调节。二是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支持对象。三是对就业工作激励地区和高质量充分就业区(市),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四是进一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分工责任。五是明确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省级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区(市)。
(四)修改部分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办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等资金时,单位信息、个人身份信息、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无需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核验。
四、与省级办法的异同点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在总则、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申请与审核、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六个方面与省级文件内容保持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对省级文件中部分补贴标准未明确设立、设区的市可结合实际统一确定的,本办法根据省级文件要求,对部分补贴标准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基准为 5 元/学时;二是细化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准,在全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准 600 元/人、次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职业培训实际,根据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获得的证书类别及等级的不同,设定具体执行标准。
五、政策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4148、0632-3331531